漫谈携带、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刑法规制


漫谈携带、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刑法规制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仍然经常出现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个别已经被确诊的病人甚至于四处活动的新闻报道。他们的行为,不仅是对自身健康的不负责任,更给社会不特多数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处罚,特别是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妨害新型冠状病毒犯罪解释”)也专门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据上述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两个罪名及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两高解释”、“妨害新型冠状病毒犯罪解释”的规定,疫情防治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四要件来看,其具体构成要件为:

(一)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行为人只想把“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给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也可能构成本罪。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病毒传染性极强,即使行为人仅将该病毒传染给特定的人,仍存在使疫情进一步扩散的严重可能性,各级政府和公共卫生部门也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排查、检疫、隔离、治疗,其危害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和控制的。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包括隐瞒病情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肆意咳嗽、吐痰、将唾液涂抹在电梯按键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妨害新型冠状病毒犯罪解释”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并不一定要求造成实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即可构成本罪。而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构成本罪需要造成实害后果,即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及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是“新型冠状病毒”病人,拒绝接受隔离等医学措施,为了实现其他目的(如学习、工作、游玩、恐惧隔离措施等),不采取防护措施出入人群聚集区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放任病毒传播,应属于间接故意。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两高解释”的规定,疫情防治中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四要件来看,其具体构成要件为: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致的。

(二)本罪为结果犯,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后果“的模式。从”两高解释“可知本罪中危害行为的方式为典型的不作为,即行为人负有接受检疫、隔离和治疗的特定义务,且客观上能够履行这种义务而拒不履行。本罪中的危害后果,是危害行为造成非典传染病的传播且情节严重。

(三)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的自然人,其他自然人和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且只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区别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主要从认识因素方面的内容进行比较,前者指没有认识到危害后果可能发生;而后者是已经认识到了危害后果可能发生。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高传染性,目前,我国是全民动员,防控疫情成了全国人民的头等大事,“新型冠状病毒”的危害、“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治成了大街小巷妇孺皆知的话题。且一旦有关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 ( 包括疑似病人) 提出检疫、隔离或治疗的要求,都会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性、危害性进行解释、说明。所以,“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 包括疑似病人)一般具有应该预见到自己行为发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可能性。

三、两罪之间的主要区别

两罪之间除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有区别外,最主要的区别还是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取决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过失还是间接故意。

(1)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来说,其虽然认识因素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要求,即其应当知道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会造成病毒的传播,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但在意志因素方面,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轻信,是指行为人过高估计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自身条件或客观有利因素,而过低估计了行为导致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如前所述,在当前形势下,“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当知道最有利于本人康复和防止病毒传播的有利因素就是接受隔离治疗,并不存在比此更有利于治疗和防止传播的有利因素供行为人选择和高估。此时不管行为人是何种目的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一种典型的明知而放任型的间接故意。所以,此种情形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认为间接故意,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来说,在认识因素上,如果其认识到自己所感染的不是“新型冠状病毒”,可能是普通肺炎、流感等一般疾病而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会造成病毒的传播,其轻信一般疾病不会传播或做好防护后不会传播,结果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这是无论在认识因素还是意志因素方面都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认识到自认为自己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这与前述“新型冠状病毒”病人一样, 其并未有任何轻信能够避免“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理由, 或其轻信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属于间接故意,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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