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0家上市公司的新加坡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如何?


740家上市公司的新加坡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如何?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GX)成立于1999年12月,由前新加坡股票交易所和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合并而成,2000年11月成为亚太地区第二家通过公开募股和私募配售方式上市的交易所,也是亚洲首家实现电子化及无场地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其业务包括股票与股票期权、凭单与备兑凭单、债券与抵押债券、托收票据、挂牌基金、挂牌房地产信托基金及长、短期利率期货与期权等。

截至2019年4月末,新交所共有上市企业740家,市值9979.74亿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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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法规】

(1)证券市场

只有符合《证券与期货法》的规定,并经批准的交易所或经认可的市场运营机构可成立或运营证券市场。可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证券包括公司股份、商业信托、投资基金单位或份额、房地产投资信托及债务性证券,如债权。

有意使其股票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无论是新加坡公司还是外国公司)有权选择在主板或凯利板(Catalist)上市。主板适合更成熟的公司,其准入和上市条件更高,如最低利润和市场资本化水平。凯利板适合小型或发展迅速的公司,且与主板模式不同,公司需经保荐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批准上市。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对于该等企业没有最小额准入标准要求,而由保荐人决定上市申请者是否应予上市。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投资于诸如购物中心、办公室或酒店等可产生收益的房地产资产投资组合,通常致力于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投资者带来收入。除房地产投资信托之外,投资于房地产的信托可以商业信托模式运作。商业信托没有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在经营现金流量之外向投资者分红,且适合涉及有稳定现金资本流量的高额初始资本支出的交易,如基础设施与公共事业、车辆出租与包租等。

与上市股票一样,房地产投资信托单位与商业信托单位以市场定价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交易。新加坡的债券市场为新加坡政府证券与外国公司债券提供广泛的空间。债券提供较小的最低认购额,且可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及零售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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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中介机构

《证券与期货法》监管证券、期货及其衍生品产业包括杠杆式外汇交易的活动与机构。

下列证券相关活动受到监管:

①证券交易;

②公司财务咨询;

③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

④证券融资;

⑤证券托管服务。

在新加坡进行受监管的商业活动的主体,除被豁免外,均要求持有关于相关被监管活动的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CMS licence)。特定金融机构如新加坡持牌银行与经批准的商业银行可免于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对《证券与期货法》的修正会影响资本市场监管架构。这会导致一些变化,例如,"证券交易"的受监管活动将会与其他受监管活动如期货合同交易与杠杆式外汇交易合并,形成一个新的、统一的"资本市场产品交易"的受监管活动,但该等变化尚未生效。

(3)结算机构

《证养与期货法》还包括监管结算机构的法律框架。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要的结算机构是中央托收私人有限公司,是一家经批准的结算公司。


【证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证券与期货法》还就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投资要约、权益披露及市场行为进行了规定。

(1)发行要求

《证券与期货法》建立了以披露为基础的制度,要求除非获得豁免,股票、公司债券、商业信托单位及集合投资计划(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行均需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申报有关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必须包括投资人及其专业顾问作出明确投资决策所合理要求的所有文件。如果相关文件包括虚假、误导性陈述和/或遗漏必须包括的信息或情形,《证券与期货法》将追究发行人、发行人董事及其他参与准备发行文件各方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2)权益披露

《证券与期货法》还要求针对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加坡企业及主要上市地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外国企业中大量表决权股票的持股情况进行披露;以及披露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或商业信托中所持关键份额的情况。

有关人上应在知悉以下三种情形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通知相关上市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或商业信托(视情况而定):①其成为大股东或单位持有人;②其权益比例发生任何变化;③其不再是大股东或单位持有人。

上市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或商业信托应按要求公告其接受的实际持股或单位持股情况,或将该等信息提交至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3)市场行为

《证券与期货法》禁止特定类型的市场失当行为,包括虚假交易与操纵市场、操纵证券市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以诱导证券交易或达到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效果、欺骗性引诱他人进行证券交易,以及使用操纵性及欺骗性手段。

内幕交易同样被禁止。《证券与期货法》禁止掌握非公开价格敏感信息的任何人从事认购、购买出售(或签署协议进行此类交易)或促使他人交易证券。对于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任何掌握非公开价格敏感信息的人士,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可能进行证券交易的情况下,亦不得与其就非公开价格敏感信息进行交流。

(4)上市公司管理

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体必须遵守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包括主板规则及凯利板规则。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了申请上市的公司、已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方式及其上市后持续性义务的有关要求。尽管违反持续披露规则属于违反《证券与期货法》的行为,但上市规则本身本质上并不属于法律。

依据《公司治理规则(2012)》,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实体应在其年报中披露其公司治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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