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0家上市公司的新加坡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如何?


740家上市公司的新加坡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如何?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SGX)成立於1999年12月,由前新加坡股票交易所和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合併而成,2000年11月成為亞太地區第二家通過公開募股和私募配售方式上市的交易所,也是亞洲首家實現電子化及無場地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其業務包括股票與股票期權、憑單與備兌憑單、債券與抵押債券、託收票據、掛牌基金、掛牌房地產信託基金及長、短期利率期貨與期權等。

截至2019年4月末,新交所共有上市企業740家,市值9979.74億新元。


740家上市公司的新加坡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如何?


【證券法律法規】

(1)證券市場

只有符合《證券與期貨法》的規定,並經批准的交易所或經認可的市場運營機構可成立或運營證券市場。可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證券包括公司股份、商業信託、投資基金單位或份額、房地產投資信託及債務性證券,如債權。

有意使其股票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無論是新加坡公司還是外國公司)有權選擇在主板或凱利板(Catalist)上市。主板適合更成熟的公司,其准入和上市條件更高,如最低利潤和市場資本化水平。凱利板適合小型或發展迅速的公司,且與主板模式不同,公司需經保薦人通過首次公開發行批准上市。新加坡證券交易所對於該等企業沒有最小額准入標準要求,而由保薦人決定上市申請者是否應予上市。

房地產投資信託是一種投資於諸如購物中心、辦公室或酒店等可產生收益的房地產資產投資組合,通常致力於為房地產投資信託的投資者帶來收入。除房地產投資信託之外,投資於房地產的信託可以商業信託模式運作。商業信託沒有獨立的法人實體,可以在經營現金流量之外向投資者分紅,且適合涉及有穩定現金資本流量的高額初始資本支出的交易,如基礎設施與公共事業、車輛出租與包租等。

與上市股票一樣,房地產投資信託單位與商業信託單位以市場定價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交易。新加坡的債券市場為新加坡政府證券與外國公司債券提供廣泛的空間。債券提供較小的最低認購額,且可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以及零售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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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場中介機構

《證券與期貨法》監管證券、期貨及其衍生品產業包括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活動與機構。

下列證券相關活動受到監管:

①證券交易;

②公司財務諮詢;

③房地產投資信託管理;

④證券融資;

⑤證券託管服務。

在新加坡進行受監管的商業活動的主體,除被豁免外,均要求持有關於相關被監管活動的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CMS licence)。特定金融機構如新加坡持牌銀行與經批准的商業銀行可免於持有資本市場服務許可證。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對《證券與期貨法》的修正會影響資本市場監管架構。這會導致一些變化,例如,"證券交易"的受監管活動將會與其他受監管活動如期貨合同交易與槓桿式外匯交易合併,形成一個新的、統一的"資本市場產品交易"的受監管活動,但該等變化尚未生效。

(3)結算機構

《證養與期貨法》還包括監管結算機構的法律框架。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主要的結算機構是中央託收私人有限公司,是一家經批准的結算公司。


【證券市場的監督與管理】

《證券與期貨法》還就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投資要約、權益披露及市場行為進行了規定。

(1)發行要求

《證券與期貨法》建立了以披露為基礎的制度,要求除非獲得豁免,股票、公司債券、商業信託單位及集合投資計劃(包括房地產投資信託)的發行均需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申報有關發行文件。發行文件必須包括投資人及其專業顧問作出明確投資決策所合理要求的所有文件。如果相關文件包括虛假、誤導性陳述和/或遺漏必須包括的信息或情形,《證券與期貨法》將追究發行人、發行人董事及其他參與準備發行文件各方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2)權益披露

《證券與期貨法》還要求針對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新加坡企業及主要上市地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的外國企業中大量表決權股票的持股情況進行披露;以及披露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房地產投資信託或商業信託中所持關鍵份額的情況。

有關人上應在知悉以下三種情形後的兩個工作日內,按要求通知相關上市公司、房地產投資信託或商業信託(視情況而定):①其成為大股東或單位持有人;②其權益比例發生任何變化;③其不再是大股東或單位持有人。

上市公司、房地產投資信託或商業信託應按要求公告其接受的實際持股或單位持股情況,或將該等信息提交至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3)市場行為

《證券與期貨法》禁止特定類型的市場失當行為,包括虛假交易與操縱市場、操縱證券市場、提供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以誘導證券交易或達到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效果、欺騙性引誘他人進行證券交易,以及使用操縱性及欺騙性手段。

內幕交易同樣被禁止。《證券與期貨法》禁止掌握非公開價格敏感信息的任何人從事認購、購買出售(或簽署協議進行此類交易)或促使他人交易證券。對於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證券,任何掌握非公開價格敏感信息的人士,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可能進行證券交易的情況下,亦不得與其就非公開價格敏感信息進行交流。

(4)上市公司管理

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實體必須遵守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包括主板規則及凱利板規則。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了申請上市的公司、已上市公司的證券發行方式及其上市後持續性義務的有關要求。儘管違反持續披露規則屬於違反《證券與期貨法》的行為,但上市規則本身本質上並不屬於法律。

依據《公司治理規則(2012)》,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實體應在其年報中披露其公司治理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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