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盜竊,竟被女主人猥褻:一念之差,受害人變成猥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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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盜竊未成功,女子用私刑

【案情介紹】

黃女士已經42歲,卻仍然單身,這天恰逢生日 ,就和朋友一起喝酒慶祝一下,結束時已是深夜12點。

黃女士剛到家門口,發現門竟然開著,藉著酒膽悄悄進入房間,發現一名20歲左右男子正在她家裡翻東找西,黃女士見狀,拿起繩子從背後將其捆住,身材瘦弱的小偷根本不是黃女士的對手,不一會,就被黃女士給綁了起來。

男子盜竊,竟被女主人猥褻:一念之差,受害人變成猥褻犯

按照常理,一個單身女人抓住小偷,應該立即報警才對。

然而,黃女士卻沒有報警,而是將小偷綁在家中,慢慢欣賞起來,單身已久的黃女士看著這名男子長相俊秀,竟強行與男子發生了性關係。

完事後才將其放走。

真是“偷雞不成蝕把米”,東西沒偷成,竟然還失了身,在離開黃女士家後,男子越想越憋屈,糾結一會還是選擇了報警。

二、男子來盜竊,竟然被猥褻

世界之大,真的無奇不有。

大多數案例都是男子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係,最終被判強姦罪,卻很少遇到女性強行與男子發生性關係的。

不過,夜路走多了,總有遇到鬼的時候。

這不,上述男子總走夜路,不就遇到鬼了,被動“失身”了。

這裡,二人均涉嫌犯罪了,只是罪名不同罷了。

1、男子涉嫌盜竊罪。

所謂“盜竊罪”,就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般盜竊,需要“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所謂“數額較大”一般應該在2000元左右,各省根據經濟水平不同,會有不同的規定。

而上述案例中,進入黃女士家中偷東西,屬於“入戶盜竊”,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只要“入戶盜竊”,就構成犯罪,而不論數額多少。

《刑法》第264條關於盜竊罪,是如此規定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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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女士則涉嫌強制猥褻罪。

所謂“猥褻罪”,就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揹他人意志,強行猥褻他人的行為。

一般來說,所謂“猥褻”,則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不過,這僅僅是針對婦女和兒童來講的,至於針對男性的猥褻,則應該包括強行發生性關係在內。

因為修改前的刑法,規定的僅有“猥褻婦女”,而不是“猥褻他人”,儘管只是兩個字的區別,但是意義卻有天壤之別。

根據之前的法律規定,如果男性被人強行猥褻了,根本沒有地方說理,更沒有法律能夠幫助這個男性維護權利。

幸虧最新《刑法》修改了兩個字,才算在這件事上,保障了“男女平等”——女子犯法與男子同罪。

男子盜竊,竟被女主人猥褻:一念之差,受害人變成猥褻犯

《刑法》第237條關於猥褻罪,是這樣規定的: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維權需合法,私刑用不得

現實中,違法現象無處不在。

生活中,權利被侵害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如何處理這些問題,不僅僅是個人風格的問題,其實還涉及法律問題,稍有不慎,可能就涉嫌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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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經歷風雨,就不會見到彩虹。

那麼,不付出辛苦的勞動,就不可能得到勝利果實。只想著不勞而獲,是不可能有前途,也不可能有出路的。

比如上述案例中的小偷,不僅沒能收穫到勝利果實,而且經歷了終生難忘的屈辱。

這大概是走捷徑,所必須付出的代價。

可見想要有出路,還是要靠勤勞的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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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維權需合法,違法有代價。

上述案例中,黃女士本來是受害者,不料僅僅是一念之差,竟然導致自己成為了犯罪者。

刑法不是做生意,並不是說別人犯罪了,我們就可以對別人實施犯罪行為。

因為我們是文明社會,不是古代的野蠻社會。

古代野蠻社會講究的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對方用什麼樣的手段對我們,我們就可以用同樣的手段對付他們。

不過這一套在我們文明社會里,已經行不通了。我們一定要合法的去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不能用犯罪的手段去維護權利。

否則,就會一邊維權,一邊犯罪。

絕對得不償失。

3、權利被侵犯應該及時報警。

上述案例中,同樣是權利被侵犯,選擇卻完全不同。

黃女士選擇的是用犯罪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而小偷選擇的卻是報警。

選擇不同結果也就不同。

黃女士,從受害人,一轉身卻變成了犯罪嫌疑人;而小偷,則從盜竊犯,轉變成了受害者。

當然,在盜竊案件中,小偷仍然還是盜竊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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