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證券收到北京高院民事判決 訴億陽集團償付請求得到支持

中證網訊(記者 趙中昊)中山證券母公司錦龍股份3月30日盤後發佈公告表示,中山證券作為億陽集團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即“16億陽03”)、第三期(即“16億陽04”)、第四期(即“16億陽05”)的承銷商與受託管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此前就億陽集團發行的債券出現預期違約(或違約)情形分別向北京高院提起訴訟。

近日,中山證券分別收到北京高院關於16億陽03案、16億陽04案和16億陽05案的《民事判決書》,北京高院認為億陽集團已構成對上述債券的違約,中山證券請求億陽集團償付債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擔案件財產保全保險費和律師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北京高院予以支持。

公告顯示,北京高院具體判決如下:關於16億陽03案,確認被告億陽集團應償還原告中山證券債券本金7.55億元、計至2017年11月10日止的債券利息3782.13萬元以及債券逾期利息,確認被告億陽集團應償還原告中山證券財產保全保險費80.33萬元、律師費30萬元,案件受理費405.83萬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億陽集團負擔。

關於16億陽04案,確認被告億陽集團應償還原告中山證券債券本金12.10億元、計至2018年4月21日止的利息8591萬元以及債券逾期利息,確認被告億陽集團應償還原告中山證券財產保全保險費131.02萬元、律師費30萬元,案件受理費659.27萬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億陽集團負擔。

關於16億陽05案,確認被告億陽集團應償還原告中山證券債券本金3.26億元、計至2018年5月11日止的債券利息1960.98萬元以及債券逾期利息,確認被告億陽集團應償還原告中山證券財產保全保險費34.76萬元、律師費30萬元,案件受理費177.97萬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億陽集團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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