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辨不了判決書和調解書,可能會吃大虧哦

判決書是不以雙方的意思自治而依法律作為的裁判文書,調解書是根據雙方的意思自治進行糾紛處理的法律文書,二者的法律效力相當,但屬性不同。判決書和調解書的效力指的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調解的效力。具體來說,他們的效力包含以下三種效力。

分辨不了判決書和調解書,可能會吃大虧哦

【1】既判力

既判力是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調解書一經宣判和送達,就發生確定力。對於當事人而言,人民法院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作出認定,就同一實體民事法律關係,不得再行起訴;對於人民法院而言,不得再受理當事人的起訴。也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則”

【2】拘束力。

對於當事人而言,應當自覺履行生效判決和調解確定的義務,受其拘束。對於人民法院而言,非經法定程序,不能對生效的判決和調解任意變更和撤銷。既判力和拘束力都是為了保證行駛國家賦予的審判權,經過法定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和調解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3】執行力

是指對於有給付內容的判決和調解,如果當事人一方不自覺履行法定的義務,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效力。這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判決內容的實現,以維護判決和國家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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