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就業相關政策節選(勞動者篇)

本期就廣大勞動者關心的就業、社會保障、勞動關係處理、勞動報酬、培訓及考試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出臺的文件等進行梳理、彙總、提煉,為廣大勞動者熟悉目前的勞動就業政策做好解讀,供大家參考。

彙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就業相關政策節選(勞動者篇)

彙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就業相關政策節選(勞動者篇)


疫情防控期間,關於勞動者就業的政策措施:

1.就業

(1)各地優化線上就業服務,開通網上辦事渠道,推動失業登記、就業扶持政策申請等業務網上辦,為勞動者提供便利。

(2)加大線上招聘力度,動態發佈崗位信息,在中國公共招聘網設置專欄,公佈各地省級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地址,發佈各地就業服務便民舉措,為勞動者提供持續服務。

(3)向全國返崗勞動者發出題為《平安就業,迎接春暖花開》的一封信,留在湖北的,強調保障權益,勉勵安心等待,慰問奮戰在一線的勞動者;準備返崗的,提醒合理確定返崗時間和出行防護,有序出行;想找工作的,提供線上招聘渠道,引導找到工作後再出門;暫不工作的,引導參加學習培訓,掌握技能。

(4)加強輸入地、輸出地信息對接,及時向轄區內勞動者推送開復工時間。指導農民工等人員做好居家隔離和返崗務工的相關防護,指導企業做好衛生防疫、檢測儀器及藥品配置等。

(5)發揮創業擔保貸款作用,對已發放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可申請展期不超過1年。


2.社會保障

(6)各地社保經辦機構盡最大可能提供“不見面”服務,全國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上線後,已經能夠提供包括轉移接續申請在內的等9類22項重點服務。可以在網上申請辦理各類業務,不需要現場填表或提交紙質憑證。


3.勞動關係處理

(7)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8)因疫情導致勞動者暫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用工。

(9)當事人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療、隔離期間,或身在受疫情影響關停交通的地區等原因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受疫情影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4.勞動報酬

(10)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11)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12)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13)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5.培訓及考試

(14)支持鼓勵勞動者參與線上職業技能培訓:一是免費開放線上職業技能培訓資源。疫情期間,依託五家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平臺,對勞動者實行重點課程免費開放。二是提升線上職業技能培訓資源質量。針對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優化用戶界面、完善課程內容、增強師資力量。三是完善線上職業技能培訓配套服務。做好風采展示、資費優惠、就業需求信息對接、培訓後評估等配套工作。四是加大線上職業技能培訓扶持力度。加強線上線下融合,支持參加線上職業技能培訓的勞動者優先在公共實訓基地參加技能實訓,鼓勵平臺間共享培訓資源。

(15)在疫情防控期間,“中國職業培訓在線”(http://px.class.com.cn)、“就業創業和職業培訓在線”(http://jc.mohrss.gov.cn)、“新職業在線學習平臺”(http://xzy.mohrss.gov.cn)、“中國國家人事人才培訓網”(http://www.chinanet.gov.cn)、“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培訓網”(http://edu.mohrss.gov.cn)等培訓平臺,將對勞動者個人、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師生開放,免費提供線上培訓資源以及視頻課程、電子書、課件、動畫等職業培訓教學資源。勞動者參加線上職業培訓,可按規定給予補貼。

(16)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減少非必須的現場辦理。考試報名及資格審核、評價結果查詢、證書(含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補(換)發、證書數據信息更正等服務事項,通過“網上辦”“電話辦”“郵寄辦”等方式,推行“不見面”服務,幫助群眾足不出戶辦理業務。

(17)對在疫情防控一線表現突出的技能人員,可晉升職業技能等級。

(18)各地制定線上培訓相關政策和管理規定,對於參加線上培訓並取得相應課程培訓合格證明的學員,按照規定給予培訓補貼,所需資金可從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中列支。

(19)各地可根據實際,對參加線上培訓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兩後生”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在培訓期間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貼(不含交通費補貼),所需資金可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6.其他

(20)行政許可申請受理窗口原則上實行不見面服務,可以通過電話、郵寄等方式辦理業務,減少非必需的現場辦理。

(21)行政複議申請人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療、隔離期間,或身在受疫情影響關停交通的地區等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複議的,申請期限中止,中止的原因消除後,申請期限繼續計算。當事人因前述原因難以參加行政複議的,依法中止行政複議,最大限度保障行政複議申請人的複議權利。


相關政策文件節選:

1.《司法部 全國工商聯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深入開展民營企業“法治體檢”活動 服務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

幫助企業與職工協商溝通,採取居家辦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調整薪酬、帶薪年假、延期支付工資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協助企業規範用工管理,為員工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幫助,妥善處理勞動用工、工資社保、工傷賠償等糾紛,促進企業與員工同舟共濟、共渡難關。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線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23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民營企業職稱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13號)

4.《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積極應對疫情影響保持導遊隊伍穩定相關工作事項的通知》

要指導和支持行業組織切實履行維護導遊合法權益等相關責任,加強對旅行社依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監督,在疫情期間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除與導遊簽訂的勞動合同。

5.《市場監管總局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關於應對疫情影響 加大對個體工商戶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注〔2020〕38號)

個體工商戶以個人身份自願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居民養老保險的,可在年內按規定自主選擇繳費基數(檔次)和繳費時間。對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辦理參保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允許其在疫情結束後補辦登記,不影響參保人員待遇。

6.《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互聯網+職業技能培訓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0號)

7.《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費開放中國職業培訓在線等培訓平臺提供線上培訓與教育服務的通知》(人社廳函〔2020〕24號)

8.《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員有關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號)

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此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其所屬單位按出勤對待。

9.《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技能人才評價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2020〕22號)

10.《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對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指導企業應先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1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

加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力度,將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由不高於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放寬到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

1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8號)

1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14.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

15.《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全國總工會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勵勞動者參與線上職業技能培訓的通知》(發改辦就業〔2020〕100號)

16.《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24號)

17.《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

18.《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

19.《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穩就業工作綜合行動方案》

20.《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相關政策解讀》

21.《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陝西省稅務局關於失業保險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20〕4號)

22.《陝西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陝人社函〔2020〕28號)

23.《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陝人社函〔2020〕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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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師專注:房產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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