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拆遷,老廠房咋突然就成了“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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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黃豔、鄭遠航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自國務院深化全國“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會議以來,我國在優化企業營商環境上採取了大量改革舉措。在企業土地使用方面,國家也出臺了相關的鼓勵政策。但是,在此背景下,個別行政機關仍我行我素,尤其在企業面臨徵收拆遷時,相關部門甚至會通過“拆違代拆遷”等方式剝奪拆遷補償,極大的侵害了企業的合法權益。本文,在明律師通過兩則案例為大家剖析企業廠房的“違建”命途。

企業要拆遷,老廠房咋突然就成了“違建”?

【典型案例:不顧事實與法律的“以拆違促拆遷”被撤銷】

案例一

1993年,B市順義區某電鍍廠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該《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中記載的土地用途為企業,電鍍廠遂在該土地上建廠。

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電鍍廠根據生產需要和行業標準,逐步對原有老舊廠房進行了改造翻建。

因臨近機場,區域規劃發生了變化,電鍍廠一帶一直傳聞要拆遷。然而,尚未看到拆遷公告,電鍍廠卻於2019年4月先收到了一份鎮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電鍍廠的廠房被認定為“違建”,並責令30日內自行拆除。如逾期未拆,鎮政府將強制拆除電鍍廠廠房。

電鍍廠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後,立刻聯繫鎮政府詢問情況。鎮政府表示:“電鍍廠的廠房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屬於違法建設。”

看上去,拆違的命運沒有任何轉圜餘地。於是,電鍍廠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委託了

楊念平和黃豔兩位律師。在接受委託後,黃豔律師立刻針對前述《限期拆除決定書》提起行政複議,以限期拆除決定認定違法建築的事實依據不足為由,請求順義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銷。

最終,順義區人民政府採納了律師提出的複議理由,依法撤銷了上述《限期拆除決定書》,從法律層面終結了電鍍廠的“違法建築”之殤。

案例二

浙江省台州市某水產品加工廠和台州市某酒廠相鄰,均位於溫嶺市長虹工業園區。2019年7月,長虹工業園區被溫嶺市人民政府納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

因認為補償標準太低,兩家公司均未與房屋徵收部門就補償安置事宜協商一致。他們及時慕名委託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黃豔、席炎飛律師。

2019年8月14日,一份以“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作出的《關於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通知》被張貼在兩家公司廠區大門上。

通知中責令兩廠必須於10日內自行拆除廠區內非法建設的建築物,逾期不拆除將組織強制拆除。

2019年8月22日,秉持兵貴神速原則的兩位承辦律師迅速向溫嶺市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複議,以違法建設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請求撤銷上述《關於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通知》。

然而,在複議案件審查期間,且是《關於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通知》設定的“10日”之期未滿的情況下,水產品加工廠和酒廠在同年8月28日、29日遭遇了強制“拆違”。上述強拆事件發生之後,黃豔、席炎飛律師再一次向溫嶺市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複議,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2019年10月底,溫嶺市人民政府就兩家公司兩起行政複議案件分別作出了《行政複議決定書》,《關於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通知》被雙雙撤銷,強制“拆違”也被確認為違法行政行為。

然而事實卻是,此時兩家企業的廠房已化為了一片廢墟……

【律師解析:企業違建認定不能成為“慣性”】

上述兩起案件中,規劃佔地拆遷是“拆違”的導火索。以拆違促拆遷,是企業除了查稅促遷以外常遇到的另一道大坎。

通常情況下,企業的建築房屋較多、面積較大,涉及的補償數額自然水漲船高,這就導致房屋徵收部門可能為了控制拆遷成本,無法完全按照合理的標準進行補償。

而如果以“拆違”代替“拆遷”,不僅可以震懾到企業,節省拆遷成本,還可以加快拆遷進程,可謂一舉兩得。

對於企業來說,不僅要看得懂“以拆違代拆遷”的門道,還應知曉無證建築不等於必須拆除的違法建築:

一方面,如果是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建設的建築物,只有在嚴重違反城鄉規劃的情況下才必須拆除。倘若可以採取補救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則不必拆除,限期整改即可;


另一方面,如果建築物已經納入了徵收的範圍,應當先依法進行合法性認定,依照徵收補償方案的相關補償標準優先處理徵收補償的問題。實踐中,不少省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地方性法規裡均對無證建築的補償作出了區分補償規定,並非無證建築一律不予補償。

懂得了這些章法,再遇到“以拆違代拆遷”,就不必驚慌失措地簽訂自己原本認為不合理的補償合約,轉而可以積極採取法律手段,驗證“拆違”的合法性,讓行政目的不當的逼遷行徑暴露無遺,令違法行政的機關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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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拆遷,老廠房咋突然就成了“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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