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不讓業主車進小區,侵犯業主什麼權利?

厚德載物21777


物業不讓業主進入小區,這個問題,要先了解清楚,有些小區是人車分流的,也是考慮廣大業主的安全,而且小區普遍都有地下車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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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第六條、第七條,分別明確了業主的10項權利和6項義務: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上述權利中(一)(七)(八)涉及題目中的問題,雖然不是太明確,但可以肯定是:業主的車輛有權進出自己的小區;同時,義務中的(二)也明確:要遵守關於公共秩序的規章制度。

小區的公共場地(非規劃停車區域)為小區的公共資源,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對其使用具有排他性,不停車的業主肯定會反對,因此需要規章制度的約束,每一個業主都要接受管理,物業公司的保安人員就是從事這項工作。總之,在維護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比如有自己的車位(地面或地下),也不佔用公共場地等情況,業主的車輛可以自由出入,否則除非特殊情況,可能就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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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是咋的,我在自己的園區有車庫,我自己的車因為事故去維修了,我在借別人的車開幾天,園區說什麼也不讓我進,我說我有車庫停在車庫裡,但是保安說什麼也不讓進,我就去報了警,警察來了說明了情況我進去了,結果第二天又不讓我進,這是氣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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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發表一下觀點,如果放任隨便進入車輛,相當於把小區當成停車場,物業不可能進一輛車就檢查產權證,來證明你是否是小區業主,即便是業主,園區面積有限,車位已是全社會公認的難題,只有嚴格控制車輛,才能保證園區車位的使用,以及小區內的安全,物業不讓進,自有不讓進的原因,相比之下,只能如以上所說,物業只能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保證固定的車位,享受車位使用權,也是保證園區內車輛以及行人安全的保障,以及小區的公共秩序。


落葉無聲176479452


首先回答樓主的問題:物業不讓業主的車輛進入小區,明顯是侵犯了業主合法使用車位的權利。

由於樓主沒有明確表明車位的性質,權屬等問題,所以看客不能妄下結論,只能明確一點,就是業主可以合法使用車位,但是不是合理就不得而知了。


清龍23


我們小區非常願意讓你進,不但讓你進還想方設法給你指導停車位,不限時不催走。反正你超過一小時就開始計費,都是電子計時電子打單。業主的車進了小區沒停自己車位上時間長了照樣有說道,到處都有監控,我覺得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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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無權不讓業主進小區,都是中國公民,在祖國960萬平方的土地上只要擁有中國公民身份證都可以自由走動,業主進小區肯定已在該小區定居,買了房,難道還要物業充許才能居住?這個是限制人身自由,侵犯私人產業的違法行徑。公道,公正,公平,自在人心,但事於願違,物業有居委會撐腰,蠻橫無理,此門是我開,要從此門過,留下過門錢。持公家的勢,收業主的錢,肥個人的腰,業主心裡雪亮,但也無耐。業主無權無勢,物業騎頭上。坑了業主,肥了物業,最後還要消滅(起訴)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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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買車位你開車進去幹嘛?打算佔別人車位還是佔公共活動區域???這種現象本就不該出現的,這就是沒素質的表現,還好意思當事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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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以後我覺得有點沒有把真實的情況說清楚,有惡意抹黑物業的嫌疑,因為我也管過物業,我舉一個例子,有個業主呢,把自己地下車庫唯一的停車位給出租別人,然後他的車停在哪裡?停在小區路面臨時免費的停車位上,半夜11:30回家地面這種免費車位上哪兒再去找空位,早就鄰居都趕早來停。結果呢,他的車要進小區那個保安說沒有停車位,他自己的車位都出租了,哪還有位,然後呢,他直接就把車子堵在的小區大門口,也是說他是業主憑什麼他不能進小區?你們覺得業主這樣的做法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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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沒有鬧明白一個基本的情況,你是業主沒錯,但你是住宅物業的業主。你在你的小區的權益,僅有你作為住宅業主的權益。關於車位和停車權,國家也有相關規定。

(一)對於利用小區業主共有的公共部位作為(無產權)停車位的,業主享有完全的停車權益,但需要繳納相關的管理費用,這項費用由業委會與物業公司協商分成,業委會部分用作小區公共收益,物業公司部分作為平衡管理成本。

(二)對於開發商建設有車庫的,一般分兩種情況。

①有產權車位,沒出售以前,由建設方(即開發商)持有,可出售、出租、空置,但國家有規定,必須優先保障小區業主購買、租賃和臨停。

出售價格,根據市場確定,無行政調空價(當然出售的價格太過離譜,也會引來行政干預)。

出租、臨停價格,以前一般是由物價局指定,但現在很多城市也在逐步放開,採取市場定價和(車庫管理方和小區業主)協商原則。

②人防工程改造車位,人防工程設施歸國家所有,改造出來的車位根據國家規定,建設方擁有經營權,出租和臨停原則與有產權車位一致。當然有些開發商把這類改造車位一次性租賃幾十年給某位業主,變相的也算是賣了。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當開發商把產權車位全部賣光或出租以後,人防工程改造車位全部出租之後,就算你是小區業主,你也沒有資格把你的車開進車庫。

鬧明白情況的業主,就好好算一下自己小區的車位還剩多少。如果估算下來,開發商一輩子都賣不完,那你就可以不用買,也不用著急你沒地方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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