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網絡匿名特性的好與壞、善與惡

區塊鏈網絡匿名特性的好與壞、善與惡

免責聲明:本文旨在傳遞更多市場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火星財經官方立場。

区块链网络匿名特性的好与坏、善与恶

最近,關於令人髮指和不忿的“N號房”事件頻登熱搜榜,其案件主犯趙主彬目前已落入法網。而從韓國官方披露的消息得知,目前警方已從主犯家中找到1.3億韓元涉案資金,摺合人民幣約74萬元,目前已被悉數上繳,但剩餘涉案資金因通過比特幣(BTC)、以太坊(ETH)、門羅幣(XMR)等虛擬數字貨幣進行交易及存儲,因而難以追蹤。

在韓國,加密貨幣被視為一種財產,一旦持有者被定罪,其加密財產就會被沒收。但前提是當局必須找到存儲數字資產的錢包以及私鑰。儘管目前當局已經能夠證明,趙主彬從遍佈全球的500多個錢包中收到了超過8800枚ETH,價值約120萬美元,但他的大部分付款都是以門羅幣XMR交易的。與其他加密貨幣不同的是,第三方几乎不可能追蹤XMR支付。為什麼呢?以下三點是門羅幣滿足匿名性的關鍵:

①環簽名:環簽名是通過將實際簽名者也就是消息發送方的公鑰,藏進一個臨時的公鑰集合中,然後再對消息進行簽名併發送,而需要接收消息的簽名驗證者,無法區分公鑰集合中到底哪一個公鑰來自簽名者或者說消息發送方,以此達到保護消息發送方身份的目的。

②地址混淆:混淆地址是為了打破輸入輸出地址之間的關聯,以此隱匿轉賬的來去關係。每當發送者要發起一筆轉賬的時候,這筆資金不會直接打到接收方的地址,而是打到一個系統臨時生成的地址。而接收方則需要通過自己錢包的私鑰進行搜索,查看區塊鏈上的臨時地址是否有屬於自己的錢。當接收方的私鑰識別出自己有權認領的臨時地址便可以使用這筆錢。

③環機密:在交易中心,發送方不會直接公開自己的轉賬金額,而是提供一個數字rct作為交易金額輸出。rct=隨機數+真正的交易金額,隨機數由錢包自動產生,用來掩蓋發送方實際轉賬金額。該網絡可使用rct值去驗證交易輸入是否等於交易輸出金額,以確認沒有額外門羅幣被偽造產生。而這對於外部觀察者而言,無從得知實際交易金額。

区块链网络匿名特性的好与坏、善与恶

因而在基於環簽名即發送方不可追蹤;混淆地址即接收方不可鏈接;環機密即交易金額隱匿這三點特性下的門羅幣轉賬交易過程,若是沒有主犯趙主彬的合作,可能連他收到多少錢也難以得知。韓國律師Han Seo-hee甚至表示:“我們可能會說,趙主彬忘記了私鑰,如果我拒絕提交,就沒有辦法強迫他。”

其實這便是各國當局政府長久以來為何會對加密數字貨幣,實施嚴格的監管機制和准入機制的重要原因之一。雖然說基於區塊鏈系統的網絡以及各種數字代幣,能夠解決目前互聯網網絡或中介機構,對於用戶隱私侵犯和洩露的問題,但同樣的,使用該網絡進行交易的犯罪者,其身份信息、交易記錄等同樣會被包庇。這會助長犯罪,如逃稅、恐怖融資和洗錢等犯罪行為,從而導致警方難以追蹤和調查,使得犯罪活動日漸活躍而犯罪分子卻逍遙法外。

由此我們也理解了Libra項目為何自提出以來,就深陷監管泥沼並難以通過各國監管部門的認可。因為其目標是構建一個全球性的金融基礎設施,而且與各國法幣掛鉤,支持與各國法幣兌換,最終成為全球通用的穩定的數字加密貨幣。不得不說通過Libra實現真正的普惠金融的願景是美好的,但現實卻很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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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Libra一旦成為與法幣掛鉤的全球性加密貨幣,勢必會影響甚至打擊到一些弱主權貨幣的國家,這對於一個國家和當局政府來說是無法容忍的。再者全球性的加密貨幣,因為各國國情及管理方式的差異化,對於貨幣監管的政策和態度也同樣難以協調。最後便是作為基於區塊鏈系統的全球性金融交易設施,其匿名性機制能夠通過加密保障安全性以及自由跨境轉移資金。讓各國政府難以監管和追蹤贓款以及難以實現有效且精準的犯罪行為打擊。比如洗錢、逃稅和恐怖主義資金等等,這是各國對於Libra持謹慎甚至抗拒態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至此,我們同樣也或許更容易理解我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為何堅持採取中心化管理模式及可控匿名的原因。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穆長春曾就DCEP採取中心化管理方式的原因表示:

第一,央行數字貨幣仍然是中央銀行對社會公眾的負債。這種債權債務關係並沒有隨著貨幣形態變化而改變。因此,仍然要保證央行在投放過程中的中心地位。

第二,為了保證並加強央行的宏觀審慎和貨幣調控職能,需要繼續堅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

第三,第二層指定運營機構來進行貨幣的兌換,要進行中心化的管理,避免指定運營機構貨幣超發。

最後,因為在整個兌換過程中,沒有改變二元賬戶體系,所以應該保持原有的貨幣政策傳導方式,這也需要保持央行中心管理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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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於可控匿名,穆長春則表示:我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採取的是賬戶松耦合方式。相比於中心化運營模式與傳統電子支付工具採取的賬戶緊耦合方式,賬戶松耦合可以脫離傳統銀行賬戶實現價值轉移,使交易環節對賬戶依賴程度大為降低。這樣,央行數字貨幣既可以像現金一樣易於流通,有利於人民幣的流通和國際化,同時又可以實現可控匿名,既能夠保證交易雙方是匿名的,又能保證“三反”即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而且由於央行數字貨幣是M0的替代,因而應該遵守現行的所有關於現鈔管理和反洗錢、反恐融資等規定,對央行數字貨幣大額及可疑交易向人民銀行報告。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作為主權信用貨幣,會堅持在採取中心化的技術手段基礎上,在堅持雙層投放、M0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完成其基本頂層設計、標準制定、功能研發、聯調測試等工作。因為採取這種方式既能幫助央行在DCEP的投放過程中保持中心管理地位,又能幫助央行掌握必要數據以確保審慎管理。

區塊鏈技術的匿名特性在很多領域的確能夠有效確保用戶隱私的安全性,但若在數字貨幣流通交易的過程中,完全採取匿名形式,只會更容易給不法分子提供犯罪溫床,給警方打擊犯罪行為提供阻力。而有證據證明,我們前面提到過的門羅幣以及一些知名度沒那麼高的加密貨幣,因為其額外的隱私保護功能,儼然已經成為了犯罪分子的首選支付方式。

而關於虛擬貨幣交易為何容易滋生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一問題,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採訪時表示:“嫌疑人往往將非法所得放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將這些資金轉換化為虛擬貨幣,然後進行各種基於虛擬貨幣的轉賬或購買,以掩蓋真實的犯罪來源;或者通過一些網絡平臺出售非法商品或服務以獲得虛擬貨幣,最終將這些虛擬貨幣轉換為法定貨幣。比如,之前媒體曝光過的暗網毒品交易網站,這個網站只接受比特幣,用來買賣各種毒品、槍支和違禁品,以此規避銀行和政府的監管。”

所以說,任何一項科技技術,其發展一定是需要在嚴格審慎的監管條件下進行研發和使用,否則反而容易好心辦壞事,搬起石頭最後砸了自己的腳,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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