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陽:凡因重視不夠、責任不實導致火災將在全縣通報批評

為有效預防和減少森林火災,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近日,山陽縣制訂《山陽縣森林防滅火責任追究規定(暫行)》,對森林防火責任人、轄區宣傳教育、隱瞞不報等方面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負有森林防滅火責任的領導幹部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條 鎮(辦)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森林防滅火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負有森林防滅火工作責任的工作人員是直接責任人。縣應急、林業等部門對森林防滅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

第三條 未按規定預算森林防火經費或擠佔、挪用上級撥付的森林防火專項經費,或未按本級防滅火預案配備必要森林防滅火物資的,由縣林業局主要領導給予約談。

第四條 在各級檢查中,凡轄區內宣傳教育覆蓋面低於90%的,由鎮(辦)對負有責任的分管領導、包村領導、包村幹部、村組幹部及護林員予以約談;宣傳教育覆蓋面低於80%的,由縣林業局對負有責任的鎮(辦)黨政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予以約談。

第五條 凡因重視不夠、措施不嚴、責任不實,導致轄區內發生1起森林火災的(過火面積10畝以上),全縣通報批評並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對鎮(辦)主要領導進行約談;發生2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紀委監委對鎮(辦)黨政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予以責任追究。

第六條 對發生森林火災隱瞞不報、謊報或上報不及時,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按照職責權限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第七條 因發生森林火災對鎮(辦)進行責任追究的同時,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對聯繫包抓該鎮(辦)森林防火工作的縣級單位予以約談。

第八條 本規定由縣林業局、應急局、紀委監委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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