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凡因重视不够、责任不实导致火灾将在全县通报批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近日,山阳县制订《山阳县森林防灭火责任追究规定(暂行)》,对森林防火责任人、辖区宣传教育、隐瞒不报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有森林防灭火责任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镇(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灭火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有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县应急、林业等部门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条 未按规定预算森林防火经费或挤占、挪用上级拨付的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或未按本级防灭火预案配备必要森林防灭火物资的,由县林业局主要领导给予约谈。

第四条 在各级检查中,凡辖区内宣传教育覆盖面低于90%的,由镇(办)对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组干部及护林员予以约谈;宣传教育覆盖面低于80%的,由县林业局对负有责任的镇(办)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予以约谈。

第五条 凡因重视不够、措施不严、责任不实,导致辖区内发生1起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10亩以上),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对镇(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纪委监委对镇(办)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条 对发生森林火灾隐瞒不报、谎报或上报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按照职责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条 因发生森林火灾对镇(办)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对联系包抓该镇(办)森林防火工作的县级单位予以约谈。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林业局、应急局、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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