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申請開調查令嗎?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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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受訴法院開具調查令,於法無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案件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並提交書面申請。

二、律師申請法院出具律師調查令,於法有據。

律師調查令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調查取證時,經當事人和代理律師書面申請並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簽發的供指定代理律師向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調查收集特定證據、調取財產線索的法律文件。律師調查令申請調查的證據應當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及調查收集必要性。持律師調查令收集的證據限於書證、電子證據、視聽資料等,不包括證人證言。

律師有權依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自行調查取證。《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實踐中,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經常被取證單位刁難。本人代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時,在某市檔案局查詢原告婚姻登記檔案時被刁難,檔案局以自己無權查需為由配合查詢。本人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後,市法制辦督促檔案局配合查詢了檔案。

法院出具的律師調查令具有權威性,政府或者其他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律師調查令可以解決目前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調查取證難的問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維護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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