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怎麼理解自衛和防衛過當的?

唏噓記憶


1、當別人打你一拳時,你只能打他一拳,當別人捅你一刀時你最多隻能捅他一刀,但前提是,不能讓對方死,如果沒有把握就不要下手,或者戴上透視鏡、拿上尺子,以便避開對方的要害部位,總之,不能讓對方死,只要對方死了,你十有八九也好不了那去。

2、當對方攻擊你,你要在臨死前殺死對方,這才是正當防衛,這才是正當防衛。

3、最好你不要採用暴力手段對抗,你要找警察 ,如果警察到場對方在攻擊警察時,你將他殺死,不但是正當防衛,而且是英雄。

4、對方攻擊你的家人,你不論出於何種理由出手,都有犯罪的說辭,然,如果不是你的家人,就有可能從輕處理。


靜山秋水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防衛過當

1.防衛過當的犯罪客體只能是其所構成的具體犯罪的客體。對於防衛過當,應當依據其罪過形式和客觀行為的性質,按照我國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定罪量刑。

2.防衛過當在客觀上表現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其具有防衛前提且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然有罪過。這種罪過表現為行為人對自己的防衛行為是否會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主觀心理態度。

關於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衛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衛過當。

(2)防衛人知道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過失的防衛過當。

(3)防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所以,針對搶劫這種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構成正當防衛,致不法侵害人死亡,屬於無線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源來是個仙兒


醉酒男攔車辱罵,侮辱,屬於借酒鬧事,女孩不理睬下車回家,醉酒男尾隨辱罵,被女孩父親知道,問及此事,因兩家還是親戚關係,女孩父親帶女孩上門講理,女孩父親還說:女孩是他妹妹(按輩分)不能辱罵。

醉酒男到女孩家賠禮,發生衝突,被眾人勸回家,此事到此就應該結束了。

但是,夜一點多,女孩及家人都睡覺了。醉酒男帶一二十人來女孩家,用刀敲門,還要翻牆入室,還叫囂要殺她全家。女孩要面對的是:身高1.9米體育壯漢,拿兩把水果刀防身,才出門查看。

女孩出門,醉酒男見面就一腳踢中女孩腹部,二人發生肢體衝突,女孩是在受到不法傷害後,才拿刀自衛,第一把刀被打落地,女孩拿出第二把刀,以軍人的姿勢揮舞,二人被拉開,醉酒男回跑往前摔倒,女孩回到家裡,醉酒男搶救無效死亡。

此案是由於醉酒男借酒鬧事,多次被別人拉開勸阻回家,深夜帶刀砍門,還叫囂要殺人全家等等胡鬧,

女孩帶二把水果刀是預防,並沒有直接拿出來傷害別人,女孩是在醉酒男踢中腹部,二人發生肢體衝突才拿刀防衛,對方回跑,女孩就沒有追擊,怎麼能是防衛過當?


許方周


 核心內容: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限度問題。同時,防衛過當需要考慮超過限度後是否造成損害,損害的情況和主觀的罪過來定罪量刑,以下就由法律快車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合法的自衛反擊行為,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

  正當防衛具備的條件

  1.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為;

  2.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對本人或對社會具有危害性的非法侵害行為;

  3.防衛必須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而不能對沒有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實行;

  防衛行為和侵害行為應該大體適應,不應該超過必要限度。我國法律規定正當防衛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危害的,按防衛過當處理,要負法律責任;但在刑事上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

  防衛過當需要具備的條件

  1.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

  2.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3.本人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

  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衛過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

  防衛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衛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衛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應當根據防衛人的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觸犯了刑法分則哪個條款規定的罪,就按哪一條的罪名定罪,防衛過當,只是作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

  區分正當防衛與過當防衛主要在於是否超過了必要合理的限度:在判斷防衛人是否“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時,在依據法律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防衛人的實際處境。從案情的實際出發,。


城市匯


一、什麼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它是對不法侵害者進行反擊,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侵害的行為,是刑法規定的保護行為人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法律制度。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自然人的;可能是對本人的,也可能是針對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往往沒有防備,驟然臨之,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一般在實施防衛行為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三、什麼是防衛過當

中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衛過當具有以下特徵:

1.防衛過當的犯罪客體只能是其所構成的具體犯罪的客體。對於防衛過當,應當依據其罪過形式和客觀行為的性質,按照我國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定罪量刑。

2.防衛過當在客觀上表現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最大損害,但其具有防衛前提且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減輕、免除處罰。

3.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然有罪過。這種罪過表現為行為人對自己的防衛行為是否會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主觀心理態度。

四、關於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衛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衛過當。

(2)防衛人知道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過失的防衛過當。

(3)防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五、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防衛過當的定罪;二是防衛過當的處罰。

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獨立的罪名,對防衛過當應根據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確定罪名。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衛過當行為觸犯的罪名主要有(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為了表明防衛過當的情況,在製作判決書時,應當註明因防衛過當而構成某種犯罪。

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防衛過當的情形中防衛人主觀上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雖然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但其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為小的多,所以,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問之法律網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行為。

(二)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範圍。就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對於假想防衛,應視行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即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於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因此,下列三種行為,不是正當防衛;(1)防衛挑撥。是指行為人出於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後藉口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於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害行為。(3)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衛。

5.限度條件。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衛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

(三)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1、防衛過當的概念和特徵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其基本特徵是:(1)在客觀上實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2)在主觀上對過當行為及其結果具有罪過。至於罪過的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或者過失。

2、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行為的罪名,應當根據具體過當行為的性質,以及行為人的罪過形式,並依據刑法分則有關條款予以確定。

對於防衛過當行為的量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具體適用該款規定對犯罪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1.防衛目的。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而防衛過當的。較之為保護自己合法利益而防衛過當的,前者的處罰應更輕。。

2.過當程度:即所造成重大的損害後果與必要限度的差距。輕微過當,則罪行輕微,處罰亦應輕微;嚴重過當,則罪行嚴重,處罰相對要重。

3.罪過形式。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從前到後,減輕處罰乃至免除處罰的幅度與可能性應當是依次遞減的。

4.權益性質。為保護重大權益而防衛過當,較之為保護較小權益而防衛過當,前者的處罰應當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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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是個技術活,一般人不經過系統學習和系統的訓練是不足以達成此目的的,其最大的難點不在於侵害的存在和對象,而在於對時機的把握,舉例說明:若發現小偷偷竊,某人進行制止,並且最後發生打鬥…在此過程中,1,若小偷未進行暴力反擊,而選擇逃跑,則某人不能對其進行毆打,因為此時偷竊的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對其出手為對小偷的故意傷害,需要承擔法律責任…2,若小偷未逃跑,選擇暴力對抗,掏出小刀威脅,此時,某人不能先出手用刀或者利器傷害小偷,因為小偷對某人的用刀的侵害行為未開始,此時需要承擔故意傷害的責任…3,若小偷已經用刀捅了某人,然後開始逃跑,也不能對其進行毆打或者傷痕,因為對某人用刀侵害的行為已經結束…4,若要用刀捅小偷的正確的時機是什麼時候?依據多年案例來看,百分百算正當防衛的時機:小偷的刀已經捅到了某人,而且刀還在持續捅進去的時間段,此時侵害正在進行,如果刀已經沒有繼續往進捅,甚至開始抽離人體,此時已經已經是侵害結束,甚至是已經放棄繼續侵害的行為…5,如果成功把握住了正當防衛的時機,那麼再看防衛過當,小編把握一個基本原則:不要讓嫌疑人的傷勢超過自己太多,若要讓小偷重傷,自己不能只是貼個創可貼…若要小偷死亡,自己再怎麼也要在重症監護室躺幾天,如果自己只是輕傷,恭喜,你肯定是防衛過當了…個人最後建議小編,不要輕易嘗試正當防衛,因為,實在太難了…以上回答希望對小編以及所有打算嘗試正當防衛的朋友有所幫助…


史實見證者


正當防衛當然是有它的構成要素,

一: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

三: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沒有包括這三條,就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等。第一和第二條其實蠻簡單的,也很好界定。但是對於必要限度這個問題,並沒有說的太清楚。簡而言之第三條就是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至於無限防衛這條目前基本很難適用。

為什麼要給?這背後估計還真就不是一個法律問題。崑山龍哥個案,說句不好聽的,如果沒有監控這事情還要兩說…

首先我覺的還是要搞清楚法律(刑法)設置的目的是為了什麼?你當然可以說是為了公平和正義。

往深入想想呢?我怕還是管理和秩序更適合國情。基於中國人倫思想,死者為大。人都死了,不管怎麼說你還活生生的被警察問話吧。有句話叫做死無對證,對於這種案子讓公檢法去尋找證據,我怕是除了口供之外,其他證據真的不好收集。

你說你是正當防衛,他找誰去對質?法醫鑑定?現場物證?指紋?如果現場混亂,這些物證也經不起推敲,以公安掌握的證據來看,很難行成完整的證據鏈。所以這種還擊致死的案子,破案基本還是口供為主。

我還是回到“龍哥”的案例上來說一說吧。為什麼當時有律師有傾向認為這可能是一起故意傷害致死的案子呢?千萬別罵街,我看了視頻當時也是這個傾向,當我看到白衣男在“龍哥”逃跑,準備上車後座的時候,白衣男又追出去拿刀砍“龍哥”的時候,其實我心裡邊一涼,心裡想,完了完了完了…。當然了這個動作,白衣男可以解釋為,怕他車上還有其他兇器為由,所以才上前去砍他。但是在法律上,如果警察檢察院或法院認為,這時候“龍哥”已經失去了侵害能力,不可能對白衣男構成現實的威脅,基本就認定了,白衣男追砍成為了所謂的假想防衛了,假想防衛可不是正當防衛的構成要素了。

不過又轉頭一想?追砍的動作只是白衣男生理或心理正常的應激反應,或者此時龍哥並不是倒地不起,渾身抽搐。表象看起來生龍活虎在回車拿武器,仍就有反抗能力?這事兒也就說的過去了。這裡如何表述,如何界定這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了。

萬幸的是,這個地方有監控。蒼天有眼,公眾網民都就可對這個自由裁量權做出一個監督,公平正義戰勝了和諧發展的各打五十大板的特殊國情。

其實背後的邏輯我認為並不複雜。傾斜保護弱者,更有利於秩序管理。讓私人救濟來補充公共救濟的不足。沒辦法,因為我們的社會保障機制真的還不夠強大。

接著舉個例子,在大部分交通事故中,有不少案例中,是因為非機動車,行人,電瓶車自己不遵守交通規則,進而讓轎車來不及避讓引發的交通事故?只要是人要送醫院,這些事故中大部分機動車駕駛員都是要掏腰包的…

至於原因,想必大家也應該清楚,沒有歧視的意思。對於亂闖紅燈不遵守交規的非機動車駕駛人來說,公力給於的保證大部分人是不夠,甚至是沒有的。他們自身的收入也很難支出這些費用。出了問題怎麼辦?車禍已經發生了,扔大街上不管?公平和正義重要還是讓傷著趕緊送醫治療重要。

我覺得吧————嘿嘿。————都重要。你覺得呢?

前不久從不少新聞裡面看到,電拼車違反交規撞到了轎車,警察責任認定上都給了電拼車全責。這是難得可貴的進步。憑什麼你弱你有理?如果轎車司機起訴非機動車能勝訴我覺得那就更好了。

最後安利一個王思聰自己口述的案例。國民老公曾今講述他在英國發生過一次車禍的經歷。具體記不大清楚了,反正就是王思聰違規闖馬路,撞成重傷送進了醫院,人都昏迷了。差點沒把自己這條貴命交代了。

處理的結果是,王思聰道歉並賠償轎車損失。


黃腔不黃


從各省判例來看,我國是不允許防衛的,基本上只要防衛了,一定是過當。伸頭一刀,縮頭也是一刀,所以大膽反擊吧,反正最終都是死路一條,被屠殺了,心不甘,自衛反擊,雖死無憾,如反擊殺賊,就算被法官判斬立決,還有無數網友為你吶喊,正義的人們仍然在心裡承認你是英雄,是好人。也許在你正當防衛後,被判有罪,引起巨大爭議,正義的力量戰勝糊塗法官,法律允許人們英勇抗暴,你將是法律正義的里程碑,這就夠了。

人生而平等自由,為了自己和家人,為了正義和良心,勇於向惡人宣傳,雖死猶生。


阿苯貓


當受害人遇到人生威脅時進行反擊,無意間造成兇手受傷或死亡,這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是指受害人的防衛行為超出必要範圍造成人員傷亡,比如:1、在被害人已沒有人生威脅的情況下有意識的殺害施害者;2、被搶劫後在劫匪離開途中,為奪回被搶財務有意識的殺害劫匪,這些就屬於防衛過當。而被搶或被施暴事件完成很長時間後進行報復性殺害則被定性為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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