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人注意了!市公交公司通知!部分城鄉、市區線路繼續恢復


滕州人注意了!市公交公司通知!部分城鄉、市區線路繼續恢復


根據上級部門復工復產文件的相關要求,為方便市民出行,滕州市客運公司已恢復部分公交運營線路,涉及城鄉公交與市區公交,請市民乘車時留意。


滕州客運恢復部分城鄉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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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路線詳細信息


滕州人注意了!市公交公司通知!部分城鄉、市區線路繼續恢復

據瞭解,滕州市交運公司恢復運營的城鄉公交線路主要包括:

1

K203路公交(滕州至段莊),首班車6點50分,末班車17點,高峰時段約30分鐘一班,平峰時段約60分鐘一班。

2

K221路公交(滕州至唐樓),首班車7點,末班車17點,高峰時段約20分鐘一班,平峰時段約30鍾一班。

3

K222路公交(滕州至井亭),首班車7點,末班車17點,高峰時段約25分鐘一班,平峰時段約40分鐘一班。

4

K219路公交(滕州至上黃莊),首班車7點,末班車17點,約50分鐘一班。

5

K217路公交(滕州至田陳,繞行李莊),首班車7點,末班車17點,約40分鐘一班。

6

K218路公交(滕州至黨山),首班車7點,末班車17點,約50分鐘一班。

7

K215路公交(前司堂至田橋),首班車7點,末班車17點,高峰時段約30分鐘一班,平峰時段約60分鐘一班。

8

K209路公交(紅荷溼地景區至高鐵站),首班車7點,末班車17點,約60分鐘一班。

9

K201(滕州至王晁),首班發車7:00,末班發車17:00;早晚高峰20分鐘;平峰40—50分鐘。

10

K202(滕州至滕州港),首班發車7:10,末班發車17:00;早晚高峰20分鐘;平峰40—50分鐘。

11

K237(滕州至紅荷景區),首班發車7:00,末班發車17:00;早晚高峰20分鐘;平峰40—50分鐘。

12

K109路(滕山城際),6:30至17:30,山亭區末班返回時間為18:30,早高峰15分鐘,平峰30分鐘

13

K308路公交(滕州至羊莊鎮西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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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線路恢復情況


滕州人注意了!市公交公司通知!部分城鄉、市區線路繼續恢復

我市已恢復的公交線路主要包括:1路、2路、4路、11路、20路、K106路、K107路、K109路、K201路、K202路、K237路、602路、棗滕BRT等線路,市民乘車出行方便了許多。

1

1路,3月16日,發車時間為6:00至17:45,運營間隔:早高峰10-15分鐘,平峰20-25分鐘;

2

2路,3月19日,發車時間為6:00至17:05,運營間隔:高峰15分鐘,平峰30分鐘;

3

4路,3月20日,發車時間為7:00至17:35,運營間隔:高峰20-25分鐘,平峰30分鐘;

4

11路,3月20日,發車時間為7:00至17:35,運營間隔:高峰15-20分鐘,平峰30分鐘;

5

滕州至威海,3月19日,發車時間7:40;

6

滕州至淄博,3月19日,發車時間8:30、12:30;

7

滕州至鄒城,3月19日,發車時間為7:00至16:00,流水發車,約1小時一班。

8

滕州至日照,3月16日,發車時間8:10、13:40。

9

3月9日起恢復部分BRT線路運營。


當前疫情防控工作已經取得了顯著進展,但目前仍然處於防控時期,防控工作絲毫不能放鬆。我市各客運公司將根據疫情防控工作實際情況,逐步恢復其它公交線路,並及時向社會公佈,請廣大市民配合做好乘車檢查工作。


交發集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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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況不得乘坐

1

14天內有武漢市、濟寧及周邊地區,或其他有病例報告社區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

14天內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核酸檢測陽性者)有接觸史;

3

14天內曾接觸過來自武漢市及周邊地區,或來自有病例報告社區的發熱或有呼吸道症狀的患者;

4

有聚集性發病情況的;

5

有發熱或其他可疑症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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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交通工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

1.進入客運站、公交樞紐、站臺或乘坐車輛時,必須佩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員做好身份查驗、體溫測量等工作;

2

2.乘坐道路客運及公交車輛時,應儘量分散、保持一定距離,車內乘客出現擁擠時,應聽從工作人員勸導候車乘坐下一輛車;

3

3.乘坐道路客運及公交車輛時,應分散乘坐,與司機儘量保持一定距離;須使用手機掃描二維碼登記,未攜帶手機等不適用手機登記的,可進行手工登記,到達目的地後主動索要並保存好當乘次發票;

4

4.乘車時儘量使用移動支付、刷卡等非現金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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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維護公共場所秩序

對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體溫檢測或身份查驗、登記的,工作人員可拒絕其乘車;對不聽從勸阻或故意製造事端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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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對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隱瞞病情、旅居史、接觸史等相關信息,造成新冠病毒傳播,擾亂疫情防控秩序,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從嚴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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