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簽訂行政協議情況下的被告確定

【裁判要旨】

1.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簽訂行政協議情況下的被告確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關於“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的規定,行政機關委託其他主體簽訂行政協議的,行政協議屬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應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2.相對人有權請求解除行政協議

行政協議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如相對人認為出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之時,其有權請求解除行政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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