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登報遺失的公章引發的糾紛

近日,贛州經開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公章是否有效而引發的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購車協議有效,並由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購車人購車款並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某汽車銷售公司與購車人謝某簽訂一份《購車協議》,並支付購車款30萬元。事後,汽車銷售公司以2017年12月13日已登報掛失公司公章,購車協議無效為由,遲遲不履行交車義務。於是,購車人向該院起訴,要求汽車銷售公司履約。

法院認為,雖然汽車銷售公司提出在2017年12月13日登報掛失了公章及法人印章,但公司的業務員及財務均表示公司的公章一直在公司保管使用並未遺失,且《購車協議》上加蓋的公章為公司的公章,故該《購車協議》合法有效,因此,汽車銷售公司不能以公章已掛失為由拒不履行《購車協議》約定的義務。故依法支持購車人的訴訟請求,判決汽車銷售公司按照協議的約定返還購車款並支付違約金。據此,贛州經開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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