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大力推動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諮詢


國家大力推動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諮詢

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指出,培育全過程工程諮詢。鼓勵投資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等企業採取聯合經營、併購重組等方式發展全過程工程諮詢,培育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全過程工程諮詢企業。

與傳統模式相比,全過程工程諮詢的優勢主要體現在節約投資成本、加快工期進度、提高服務質量、有效規避風險四個方面。其核心是工程建設項目效率的整體提升。這種提升的原因在於把業主項目管理的外部利益關係轉變為了工程總承包商的內部利益關係,因此工程總承包商自身設計、採購、施工、試運行一體化的競爭力成為工程總承包市場競爭的關鍵性標誌。

隨後住建部聯合國家發改委發佈兩項重磅文件,住建部聯合發改委印發《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和住建部聯合發改委印發《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關於推進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19〕515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推進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發展,提升固定資產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推動高質量發展。

《指導意見》指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工程諮詢服務市場化、專業化快速發展,形成了投資諮詢、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諮詢服務業態。隨著我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水平逐步提高,為更好地實現投資建設意圖,投資者或建設單位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決策、工程建設、項目運營過程中,對綜合性、跨階段、一體化的諮詢服務需求日益增強。這種需求與現行制度造成的單項服務供給模式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創新諮詢服務組織實施方式,大力發展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滿足委託方多樣化需求的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模式。

《指導意見》從鼓勵發展多種形式全過程工程諮詢、重點培育全過程工程諮詢模式、優化市場環境、強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明確了培育發展全過程工程諮詢的兩個著力點。《指導意見》堅持市場培育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鼓勵諮詢單位根據市場需求,從投資決策、工程建設、運營等項目全生命週期角度,開展跨階段諮詢服務組合或同一階段內不同類型諮詢服務組合,發展多種形式的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模式。同時,結合投資高質量發展和工程質量提升需求,立足關鍵環節,《指導意見》針對項目決策和建設實施兩個階段,重點培育發展投資決策綜合性諮詢和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為推進全過程工程諮詢指明瞭發展方向和實施路徑。

二是明確了投資決策綜合性諮詢的內容和方式。《指導意見》要求投資決策綜合性諮詢要統籌考慮影響項目可行性的各種因素,將各專項評價評估一併納入可行性研究統籌論證,提高決策科學化水平。投資決策綜合性諮詢服務可由工程諮詢單位採取市場合作、委託專業服務等方式牽頭提供,或由其會同具備相應資格的服務機構聯合提供。《指導意見》鼓勵納入有關行業自律管理體系的工程諮詢單位開展綜合性諮詢服務,鼓勵諮詢工程師(投資)作為綜合性諮詢項目負責人。

三是明確了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的內容和條件。《指導意見》鼓勵實施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由諮詢單位提供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諮詢服務。《指導意見》規定,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單位提供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諮詢服務時,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及委託內容相適應的資質條件。這樣的企業資質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指導意見》對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項目負責人的資格提出較高要求:應當取得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且具有工程類、工程經濟類高級職稱,並具有類似工程經驗。對於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服務中承擔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諮詢業務的負責人,應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

四是明確了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酬金計取方式。《指導意見》規定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酬金可在項目投資中列支,也可根據所包含的專項服務(投資諮詢、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項目管理等)在項目投資中列支的費用進行支付。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酬金既可按各專項服務費用疊加後再增加相應統籌管理費用計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計取。鼓勵投資者或建設單位根據諮詢服務節約的投資額對諮詢單位予以獎勵。

此外,《指導意見》明確了推進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發展的部門職責分工,以及加強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的措施,確保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持續健康發展。


國家大力推動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諮詢


全面瞭解“全過程工程諮詢”


國家大力推動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諮詢


01.全過程工程諮詢概念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19]515號)(以下簡稱“《全過程工程諮詢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中,鼓勵建設單位委託諮詢單位提供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諮詢服務,滿足建設單位一體化服務需求,增強工程建設過程的協同性。

全過程諮詢單位應當以工程質量和安全為前提,幫助建設單位提高建設效率、節約建設資金。可見,全過程工程諮詢是工程諮詢企業接受建設單位委託提供的相關諮詢管理服務,全過程工程諮詢的委託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不能是其他主體。因此,工程諮詢公司受其他主體委託提供的諮詢服務,不屬於全過程工程諮詢的範疇。另根據《江蘇省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導則(試行)》第3.2.1款的規定,全過程各專業諮詢服務內容一般包括項目策劃、工程設計、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監理、項目管理及其他工程諮詢服務,比如:規劃諮詢、投資諮詢、BIM諮詢、綠建諮詢、工程勘察、工程檢測、海綿城市設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當地政府報批報建所需要的諮詢服務等涉及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等有關方面的工程諮詢服務。

02.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的實施方式

根據《全過程工程諮詢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服務應當由一傢俱有綜合能力的諮詢單位實施,也可由多傢俱有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諮詢單位聯合實施。

因此,全過程工程諮詢企業開展服務的主要形式有兩種:一是由一家工程諮詢企業實施;二是由多傢俱有不同專業特長的工程諮詢企業組成聯合體實施。可見,即使一家勘察、設計或監理等只在某一方面實力比較強的工程諮詢企業仍然可以通過聯合的形式提供全過程工程諮詢。而且,根據《全過程工程諮詢指導意見》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國家鼓勵投資諮詢、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企業,採取聯合經營、併購重組等方式發展全過程工程諮詢。

03.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是否需要招標

《全過程工程諮詢指導意見》並未提及全過程工程諮詢是否應當招標的相關內容,但部分省份對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如何進行招標作了明確規定。

1.四川省:

《四川省全過程工程諮詢試點工作方案》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當實行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時,只需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其中一項進行招標即可,其它諮詢服務可直接委託給同一家諮詢單位,無需再對其它諮詢服務內容進行招標;對於不需要依法進行招標的社會投資項目可以直接委託實行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管理。”

2.湖南省:

《湖南省全過程工程諮詢試點工作方案》規定:“政府投資或國有投資試點項目應按照《招標投標法》組織全過程工程諮詢招投標,不需要進行招標的社會投資試點項目可直接委託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招投標代理企業應簡化招標前置條件,在項目立項時即可進行全過程諮詢單位招標準備工作。對於已經公開招標委託單項工程諮詢服務的項目,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補充合同形式將其他工程諮詢服務委託給同一企業,開展全過程工程諮詢工作。”

3.吉林省: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推進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可通過招標方式委託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委託內容不包括前期投資諮詢的,可在項目立項後由項目法人通過招標方式委託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依法不需招標的項目 ,可以直接委託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4.江蘇省:

《江蘇省開展全過程工程諮詢試點工作方案》規定:“採用建築師負責制的工程項目,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技術服務可不另行招標。”

5.陝西省:

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開展全過程工程諮詢試點的通知》規定:“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可在計劃實施投資時通過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委託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委託內容不包括前期投資諮詢的,可在項目立項後由項目法人通過招標方式委託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依法不需招標的項目可以直接委託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

04.全過程工程諮詢企業應該具備的條件

1.資質:

《全過程工程諮詢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全過程諮詢單位提供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諮詢服務時,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及委託內容相適應的資質條件。全過程諮詢服務單位應當自行完成自有資質證書許可範圍內的業務,在保證整個工程項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約定或經建設單位同意,可將自有資質證書許可範圍外的諮詢業務依法依規擇優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全過程諮詢服務單位應對被委託單位的委託業務負總責。

建設單位選擇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諮詢資質的單位開展全過程諮詢服務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不再另行委託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諮詢單位。” 這意味著當前國家層面對於承擔全過程工程諮詢的企業資質並無明確限制,僅當全過程工程諮詢企業承擔勘察、規劃與設計、監理、造價諮詢時應具備法律規定的相應資質。

2.服務能力:

《全過程工程諮詢指導意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全過程工程諮詢單位應當在技術、經濟、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豐富經驗,具有與全過程工程諮詢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同時具有良好的信譽。全過程工程諮詢單位應當建立與其諮詢業務相適應的專業部門及組織機構,配備結構合理的專業諮詢人員,提升核心競爭力,培育綜合性多元化服務及系統性問題一站式整合服務能力。” 可見,全過程工程諮詢企業應具備提供諮詢服務所具備的組織、管理、經濟和技術等方面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譽、相應的組織機構、健全的工程諮詢服務管理體系和風險控制能力。

3.資信要求:

《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第23條和《工程諮詢單位資信評價標準》對工程諮詢企業有關信用評價標準以及相應的信用管理制度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實踐中,全過程工程諮詢企業除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外,還可能需滿足發改委有關的信用評級標準。

4.人員要求:

根據《全過程工程諮詢指導意見》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且具有工程類、工程經濟類高級職稱,並具有類似工程經驗。對於工程建設全過程諮詢服務中承擔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或造價諮詢業務的負責人,應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全過程諮詢服務單位應根據項目管理需要配備具有相應執業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計單位在民用建築中實施全過程諮詢的,要充分發揮建築師的主導作用。

05.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企業的責任

1.全過程工程諮詢企業對諮詢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和科學性負責

《全過程工程諮詢指導意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全過程工程諮詢單位要切實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承擔相應責任,並對諮詢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和科學性負責。”

2.各企業聯合提供全過程工程諮詢時,牽頭企業對服務成果承擔總體責任

《全過程工程諮詢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牽頭提供投資決策綜合性諮詢服務的機構,根據與委託方合同約定對服務成果承擔總體責任;聯合提供投資決策綜合性諮詢服務的,各合作方承擔相應責任。”

3.全過程工程諮詢企業對諮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

《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第14條第3款規定:“實行諮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制。工程諮詢單位在開展項目諮詢業務時,應在諮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及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作出信用承諾。工程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因工程諮詢質量導致項目單位重大損失的,應倒查諮詢成果質量責任,並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三十一條進行處理,形成工程諮詢成果質量追溯機制。”可見,工程諮詢企業對諮詢成果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全過程工程諮詢公司作為工程諮詢企業,也應受《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的約束,對諮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

06.全過程工程諮詢的優勢有哪些?

以前我國傳統的建設模式是將建築項目中的設計、施工、監理等階段分隔開來,各單位分別負責不同環節和不同專業的工作,這不僅增加了成本,也分割了建設工程的內在聯繫,在這個過程中由於缺少全產業鏈的整體把控,信息流被切斷,很容易導致建築項目管理過程中各種問題的出現以及帶來安全和質量的隱患,使得業主難以得到完整的建築產品和服務。而實行全過程工程諮詢,其高度整合的服務內容在節約投資成本的同時也有助於縮短項目工期,提高服務質量和項目品質,有效地規避了風險,這是政策導向也是行業進步的體現。

07.全過程工程諮詢與工程總承包的關係

近年來,政府近年頒佈多項關於鼓勵和推進工程總承包的政策文件,全過程工程諮詢和工程總承包都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的核心內容之一。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採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是投資建設方與建設實施方之間的一種業務合作關係,而全過程工程諮詢是在建設工程全生命週期中所採用的一套服務體系和模式。工程總承包的推進也為全過程工程諮詢創造了需求,兩者有著緊密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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