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走私弹药案

近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斯某某涉嫌走私弹药一案,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依法改判。


2018年11月13日,蒙古国公民斯某某从中国二连公路口岸旅客无申报通道入境时,海关现场关员对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制式子弹50发。一审法院认为,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但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判处斯某某驱逐出境。检察院认为,斯某某的犯罪情节严重,法定刑应当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不应当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属于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斯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驱逐出境。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是纠正刑事判决、裁定错误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二连口岸从蒙古国入境走私子弹案件频发,必须严厉打击,该案的成功抗诉有利于进一步遏制走私枪支、弹药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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