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我们组建社会的唯一理由是人权

卢梭:我们组建社会的唯一理由是人权



“让一切都按照理性的要求存在着。”这是启蒙运动的宗旨。

启蒙运动就是要我们用理性重新衡量和定义这个世界。每个事物都要被重新审察,通过审察的事物被安放到必然王国中,成为所有人都必须承认的事物,不论它之前存在与否;反之,如果某个对象没有通过审察,那么它的存在就是不合法的,或者说,它不能再以以往的方式继续存在下去了。

这样一场启蒙运动是对陈旧世界观的彻底刷新,在以前,很多概念都是我们望文生义或者按照常识给出的定义。但是现在,我们要用理性重新规定他们的出场方式。

比如“社会”这个概念。

一个合乎理性的的社会应该是什么样子?或者按照启蒙运动的逻辑,什么样的社会具有唯一的合法性?

卢梭:我们组建社会的唯一理由是人权

答曰“建立在契约之上的社会”,即“契约社会”。

我们可以从头设想:人类为什么需要一个社会?

看过我之前文章的同学应该知道:如果没有社会,我们人类将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即人人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无政府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我们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没有外界的管束。但是,你没有外界的管束,别人也没有,你可以对别人为所欲为,别人也可以对你如此。所以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都缺乏外在的保障(详情请参考历史文章《如果没有社会契约,我们会怎样?——契约论的理论背景》)。

于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这样解释我们为什么需要契约社会——

“‘找到一种联结共生(association)的形式,能够抵御外侮,保护联结体内每一位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在这样一种共生形式中,每一个人都与集体休戚相关,但同时也只服从于自己,保持着与过去相同的自由。’社会契约要解决的,就是这样一个基本问题。”

那么怎样建立一个“联结共生的形式”(即“社会”)来提供保障呢?

建立社会契约。

“我们中的每一个人将自己的人身和所有力量奉为公有,遵循公共意志(volontégénérale)的最高领导;我们将每一位成员都视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意思很简单,我们把自己所有的个人权利和自由都让渡给集体。卢梭把这个集体叫做“主权者”,它的意志就是“公共意志”。我们完全信任它、服从它,受它驱使,也受它保护。

卢梭:我们组建社会的唯一理由是人权

读到这里,有同学可能不太放心——将自己的一切个人权利都上交给主权者,我们还有自由吗?怎么保证这个主权者能够一直保护我们,而不会反过来压迫我们甚至吞噬我们?这样一个主权者会不会与我们当初建立社会的初衷相违背?

在卢梭看来,这些问题并不是问题,如果我们会有上述疑惑,只是因为我们误解了“主权者”的设定。

主权者并不是一个“他者”。换句话说。个人与主权者的关系并不是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不是互相隔绝、互相独立的关系,而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就像你的四肢与整个身体的关系——

“将自己奉献给集体的每一个人,其实并未将自己交给任何一个个人。人们并没有将自己的权利出让给别的组成成员,也就谈不上从别的组成成员身上获得自己失去的权利。所以说,人们从这种让渡中所得到的,与自己所放弃的一切相等同,同时还获得了更为强大的维持自身生存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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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我们并不是将自己的生杀大权拱手让给了一个外人,而是让给了一个更大的自我——一个包含了无数个和我一样的“小自我”的“大自我”。

如果对这个“大自我”还不放心,我们可以进一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主权者。

刚才我们说到,它拥有一种“公共意志”,我们之所以要服从这个公共意志,是因为它本身就是以实现和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

请注意“公共利益”这个词!这是卢梭的一种理性假设,即认为在互相独立甚至互相冲突的个人之间,可以找到若干个利益交叉点,也就是每个个体利益的最终交集,这就是公共利益,而这个公共利益就是社会得以形成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交集,那么公共意志呢?我们凭什么相信它总能保护我们的公共利益呢?

卢梭:我们组建社会的唯一理由是人权

看到“公共意志”这个词,我们以前可能会望文生义地理解为“所有人共同的意志或愿望”。但卢梭批评了这一理解——

“从前面的内容可以得出,公共意志总是公正的,也总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我们不能顺势就推论说,人民磋商的结果就总是正确的。人民总是追求有利于自己的幸福,但并不总能认清什么才是好的。人民是不可能腐败的,但却常常被愚弄,所以有时看起来,人民就像是很愿意把不好的东西当作好的来接受。”

在这段话中,卢梭显现出自己浪漫主义的精英思维,他蔑视群小,认为群众有时候是“不分好赖、不识好歹”的,所以对于一项决定,支持者的数量并不能为它增加正确性与合法性。

既然如此,那么何为公共意志呢?

“全体民众的意愿和公共意志之间往往有区别,后者只关乎公共利益(intérêt commun),前者关乎私人利益(intérêt privé),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而已。但这些意志中不统一部分抵消后,余下的总和便是公共意志。”

——公共利益是取个体利益的交集,公共意志也是这样。它不是多数人的愿望,而是每一个人的愿望。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不这么想,那么这就不属于公共意志。

要在这么多复杂又冲突的个人意志中求交集,这个最终的公共意志必定是一个抽象的、超越一切具体事务的意志,它指向的是一些我们处理事务时应该秉持的普遍原则,比如“不能为满足个人私利伤害他人利益”、“不能随意破坏社会共同秩序、制造混乱”等等。这些原则都体现出一个总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卢梭:我们组建社会的唯一理由是人权

我们会发现这些共同意志在保护了自己的权利免受他人威胁的同时,又好像缩减了自己的自由。这边得到,那边又失去,有什么意义呢?

但是卢梭却认为我们失去的那部分自由实际上并不属于自由的题中之意。自由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该干什么就干什么”——在公共理性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详情请参考历史文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还是“该干什么就干什么”?》)。

为了让每一个人都明确自己的自由,即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我们制定法律来对权利和义务进项详细界定。作为社会契约的一部分,这些法律是主权者共同意志的体现。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律,他就既破坏了别人的权利与自由,而且也违背了自己为自己划定的自由。这个时候,法律,和那些捍卫法律的国家机构就需要“强迫他自由”——

“人们在行使自由权时,决不允许损害他人的自由,否则他自身也就不自由了。这时,共同意志就要通过法律手段制裁他,强迫他自由”

把人关进监狱,剥夺一个人的自由,为什么还叫“强迫他自由”?还是我们刚才说的道理:只有在理性的主张和约束下的行为才是自由行为,为了捍卫这样的自由,大家按照公共理性制定了法律,并约定每个违反法律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自己也不例外。当他在某一时段竟然听从了内心的贪欲和冲动,破坏了别人的权利。那么他违反的不仅是法律,而且还是自己的理性,于是他丧失了自由。法律对他的惩罚,只是在执行他之前与大家签订的契约,把他强制性地来回契约状态,也就是理性状态——这时,他就重新恢复了自由,所以叫“强迫他自由”。

卢梭:我们组建社会的唯一理由是人权

让我们用一句话来替卢梭回答文章一开头的那个问题“我们为什么需要一个社会?”:契约社会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天赋权利而进行了一笔很划算的交易,在这场交易中我们没有失去什么,只是将自己的权利以契约的方式存放到了一个公共仓库中,这种权利集聚形成了一个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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