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持計劃頻頻爽約,新《證券法》下或將面臨賠償責任

受疫情全球蔓延影響,外圍股市近期受到重挫,A股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在這樣的背景下,不少上市公司高管拿出真金白銀增持自家股票。據同花順iFinD數據統計,3月1日至3月27日期間,175家上市公司獲得重要股東增持109.82億元,包括48家上市公司被186位高管增持2.23億元;22家上市公司實控人出手,增持自家股票19.57億元。

不過,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注意到,近期也有一些上市公司的重要股東或高管增持計劃到期未完成,甚至是一股未買。

多位業內人士在接受e公司記者採訪時表示,上市公司股東或高管增持爽約,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中小投資者的信心、向市場傳遞負面預期。另一方面,隨著新《證券法》的正式實施,這種行為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管和處罰,若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也將會面臨賠償責任。

*ST歐浦高管零增持

半年前拋出的高管集體增持計劃,如今期限已滿卻以“零增持”收場。*ST歐浦3月24日晚間公告,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計劃期滿,截止目前,董事長彭國宇、總經理李孝國和副總經理蔡偉斌未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計劃到期未完成。

回溯緣由,2019年9月23日晚間,*ST歐浦披露了一則關於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管擬增持公司股份計劃的公告。

公告稱,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基於對公司未來持續發展的信心,同時提升投資者信心,維護投資者利益,計劃在2019年9月24日起六個月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允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的方式),不高於3元/股的價格,以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增持公司股份。

具體看來,彼時包括董事長彭國宇,董事、總經理李孝國,副總經理蔡偉斌,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詹惠,擬合計增持公司股份金額不少於400萬元,不超過800萬元。

e公司記者注意到,公司同日還發布了一份重大事項提示性公告。公告稱,2019年9月23日,公司股票收盤價為0.99元/股,低於股票面值。公司正積極採取各種措施面對當前的經營形勢,努力維持公司的正常運作,公司將密切關注公司當前股票價格走勢。根據相關規定,若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若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交易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值得關注的是,*ST歐浦的這份高管集體增持計劃曾引發公司股價連續漲停,並遠離了面值退市的紅線。在拋出增持計劃首個交易日,2019年9月24日,公司股價漲幅為5.05%,報收1.04元,次日*ST歐浦股價再度收穫漲停。

實際上,在上述增持計劃發佈的半年裡,*ST歐浦股價最高觸及1.59元,遠遠低於增持價格3元每股的上線,如今,*ST歐浦多名高管的增持計劃期限已滿,卻一股尚未增持。

*ST歐浦稱,截止到公告披露日,彭國宇、李孝國和蔡偉斌未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計劃到期未完成。本次增持是基於增持主體特定的身份,因詹惠已於2019年12月11日辭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職務,不再參與本次股份增持計劃。

對於未能如期實施增持計劃的原因,*ST歐浦表示,本次增持計劃期間內,彭國宇、李孝國和蔡偉斌因公司定期報告窗口期和節假日等因素的影響,導致能夠增持公司股份的有效時間縮短;同時增持期間,受國內金融市場環境變化的影響,融資渠道受限,未能及時籌措到資金實施增持計劃,彭國宇、李孝國和蔡偉斌難以完成增持計劃。

增持爽約領罰單

承諾增持卻爽約,*ST歐浦的高管並非今年首例。2020年以來,包括金財互聯、納川股份、臺基股份的重要股東或高管未履行增持承諾,一些當事人也收到了交易所的監管函。

1月13日,臺基股份發佈公告稱,公司時任董事王鑫計劃自2019年7月12日起6個月內,累計增持公司1.8%-3.6%的股份,不過,截至公告披露日,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已滿,王鑫未實施增持計劃。

無獨有偶,納川股份2月3日晚間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陳志江原計劃增持公司股份不低於5000萬元且不高於1億元,但因增持所需資金未能籌措到位,截至1月23日,陳志江在承諾期限內增持公司股份零股,未完成本次增持承諾。

也有上市公司高管決定提前終止增持計劃從而導致爽約。1月8日,金財互聯發佈公告稱,因金融市場環境變化,融資渠道受限等原因,公司董事長朱文明和副董事長徐正軍決定終止增持計劃,至此,朱文明增持承諾完成31.62%,而徐正軍則是零增持。此前,二人合計增持8000萬元至1億元金額的公司股份。

從上市公司重要股東或高管增持爽約的原因看,普遍提到了受國內金融市場環境變化的影響,融資渠道受限等原因,而這種行為也受到了交易所的持續監管。

2月20日,深交所對零增持的徐正軍下發監管函。深交所認為,徐正軍作為金財互聯持股5%以上股東,多次變更增持承諾,且原增持承諾的實際完成率為0。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要求徐正軍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同樣因零增持而收到監管函的還有臺基股份時任董事王鑫。

對此,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分析師周茂華對e公司記者表示,上市公司公佈增持計劃是投資者高度關注的信息,高管未能如期履約增持計劃,無疑給投資者“潑了盆冷水”,某種程度上向市場釋放高管對目前公司估值的不認同,向市場傳遞負面預期。

或面臨賠償責任

不過,隨著新《證券法》的在今年3月已經正式實施,這種行為也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管和處罰。

在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看來,按照新《證券法》的規定,將會受到嚴懲。“新證券法修訂後較大幅度提高行政罰款額度,增加投資者補償問題,很好的解決了我國資本市場長期違法違規成本低的痛點。”

周茂華也認為,新《證券法》的一個亮點就是應市場呼聲,加大加強市場違法行為懲處力度、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與強化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高管如果對外發布增持計劃公告,就應該遵照程序、嚴格執行,隨著新證券法實施,對於不誠信的增持爽約行為,將受到嚴厲監管與處罰。”

e公司記者注意到,根據新《證券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對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對e公司記者指出,上市公司高管增持股份的承諾屬於新《證券法》上述的條款。上市公司高管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增持承諾,有“忽悠”投資者之嫌,可能面臨被證交所處分、記入誠信檔案、證監部門出具警示函等後果。

“此外,根據新《證券法》和證券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如果信息披露義務人被證監會認定為信披違法並作出行政處罰,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他強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