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商培訓”全是騙局!一舉辦方被判賠“抖音”210萬

“抖商培訓”全是騙局!一舉辦方被判賠“抖音”210萬

圖:法院審理現場

3月26日,杭州互聯網法院(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抖音”訴“抖商大會”主辦方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著作權侵權糾紛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抖商大會”舉辦方被判敗訴,賠償抖音210萬元!

據悉,此案系《商標法》第四次修訂實施後,杭州互聯網法院首例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案件。所謂“懲罰性賠償”,是對惡意侵權人的懲罰,通過對惡意侵權行為判以高額賠付、提高違法成本,從而實現法律的震懾作用。

抖音訴稱,2018年12月17號,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抖友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楊戰爭等四被告,在杭州舉辦了“抖商集團暨抖商萬人聯盟啟動大會”,併發布了含有虛假內容的宣傳文章。在會議邀請函等材料中,四被告宣稱該活動有“神秘嘉賓-抖音總部高管助陣”、“抖音總部大咖分享”,在活動現場將“今日頭條”、“抖音”列為合作媒體、使用抖音音符logo標識,並展示“授權代理商”銘牌。

抖音認為,四被告上述行為誤導公眾認為其與抖音官方具有特殊關係,嚴重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了對抖音的著作權侵權、商標侵權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商業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於本案中涉及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部分,法院認為抖音官方在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註冊有“抖音”等文字及圖形商標,未經抖音官方明確授權或者許可,抖商培訓機構在培訓中使用“抖音”等商標,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培訓方與“抖音”沒有相關合作或協議,卻聲稱與“抖音”存在合作或者由“抖音”授權等誤導性宣傳,容易使公眾誤以為與抖音存在關聯,涉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審理涉及著作權侵權的部分時,法院認為,抖音涉案商標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場影響力,被告未經授權許可複製使用並進行網絡傳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院判決,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楊戰爭就訴爭商標侵權行為共同賠償抖音150萬元 ;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楊戰爭就訴爭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抖音50萬元;就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判令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賠償1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抖音官方曾多次聲明,從未授權任何“抖商”相關活動,並提示公眾不要上當受騙。

據媒體報道,抖音流行後,各地興起了各類“抖商”培訓,而這類培訓要麼是收取高額費用後進行“忽悠”,要麼直接就是騙局。去年4月,新京報報道稱:有業內人士表示,抖商培訓,很多不過是微商培訓換了張皮,“搖身一變”成為“抖商培訓專家”。在支付了數千到上萬元費用後,學員們發現培訓的套路是教“抄襲”視頻,並金字塔式發展“下線”。

“所有抖商相關活動,都和抖音官方沒有關係,請用戶提高警惕,不要受騙。”抖音法務維權負責人介紹,各類抖商大會,都在宣傳中明示、暗示自身和抖音有特殊關係,可以幫中小企業達到某種營銷效果,一些企業也因此繳納了高額費用,但實際最終並不能如願。“這不僅消耗了社會對抖音的信任,還傷害了許多中小企業,我們會持續打擊上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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