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承包合同書

  訂立合同雙方:

  

鄉林業管理站(或縣林業局),以下簡稱甲方;

   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促進植樹造林事業,加速綠化速度,滿足對苗源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內容、苗圃面積和地點

  甲方將 樹苗、 樹苗、 樹苗……的栽培發包給乙方承擔,乙方根據承包任務劃出 分土地作為

苗圃,地點在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 月,從 日起,到 日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在承包期內,乙方共為甲方栽培 樹苗 株,樹苗 株, 樹苗

株,……。其中,第一年出圃 樹苗 株, 樹苗 株, 樹苗 株,……;第二年出圃……。

  2.甲方向乙方提供 樹種 斤, 樹種 斤、……,樹種的出苗率應達到 %以上; 株, 樹秧 株,……,樹秧長 寸以上,不得有黑根、爛根的樹秧。在承包期間,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栽培樹苗資金

元,其中,第一年撥給 元,第二年撥給 元,……;甲方每年為乙方提供化肥 斤。甲方向乙方撥款和提供化肥時間,均為每年 日以前。

  3.甲方應向乙方無償傳授各種樹苗的栽培技術、提供有關育苗的參考資料,每季度派技術員指導不少於 次。

  4.苗木出圃時,乙方應保證 樹苗高不低於 米,地表直徑不少於 釐米; 樹苗高不低於 米,地表直徑不少於 釐米,……。各種樹苗均不得有爛根、黑根,無嚴重病蟲害。


  5.乙方負責按品種、按量、按質、按時出圃樹苗,由甲方於每年的 日以前負責包銷完。每株樹苗價格為 樹苗 元, 樹苗 元, 樹苗 元,……,價款由甲方與購方統一結算,乙方應根據甲方的發苗提單向購方發苗,出圃樹苗的包捆由乙方負責。

  6.購方購買數量較多的樹苗時,由甲、乙、購三方對出圃樹苗作抽樣檢驗,對質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補齊。

  7.樹苗銷售完畢,雙方應於 天以內辦完結算手續,銷售樹苗款按

分成,甲方得 %,乙方得 %。樹苗售價如因有關部門調價而上升或下降,雙方應按比例增加或減少。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樹種樹秧,應按不合格部分樹種樹秧價值的 %向乙方償付違約金,並須相應減少乙方栽培樹苗的數量。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栽培樹苗資金和化肥,應比照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並相應減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樹苗的義務。甲方如不能按時按量銷售樹苗,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樹苗售價,按乙方應該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付給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規定生產出合格的樹苗,少生產一株,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向購方發放樹苗,每一百株樹苗遲發一天,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樹苗,出售一株,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元。

  第五條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樹苗的損失,經調查證實後,甲方應據實減、免乙方的義務。

  第六條 雙方議定的其它事項

  

  本合同從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失效。合同期滿後雙方如願意繼續合作,必須重新訂立承包合同。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雙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在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鄉政府、村委會(如經公證或鑑證,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 鄉林業管理站(或縣林業局)(公章)

  代表人: (蓋章)

  乙方: 村民(公章)

代表人: (蓋章)

日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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