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险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是否一定拒赔?

《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健康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真实案例:

2015年6月21日,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田某,被保险人为小田(子女),受益人为田某,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为2万元,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6万)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签订后,田某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了2015年至2017年的保险费,共计4500元。

2017年11月23日,被保险人小田因患肺结核身故。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

2017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经调查核实,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被保险人小田于2011年和2016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而申请投保过程中,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第7条C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疾病”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小田均填写为“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合同效力终止,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116.74元。

客户田某不服,诉讼至法院。

健康险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是否一定拒赔?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田某保险金6万的责任。

健康险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是否一定拒赔?

聪保平台律师解析:

■ 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小田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但是,从做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日起,保险公司没有在30日内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

■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田某保险金6万的责任。

保险法是公平的,对合约双方都有约束力,请善用法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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