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規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健康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真實案例:
2015年6月21日,田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合同約定:投保人為田某,被保險人為小田(子女),受益人為田某,保險期間為終身,基本保險金額為2萬元,如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將按基本保額的三倍(6萬)給付身故保險金。
合同簽訂後,田某按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繳納了2015年至2017年的保險費,共計4500元。
2017年11月23日,被保險人小田因患肺結核身故。田某認為屬於保險責任事故,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保險公司:拒賠
2017年12月25日,保險公司向田某出具《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經調查核實,發現投保前已患疾病,被保險人小田於2011年和2016年接受過肺結核診治。而申請投保過程中,在填寫個人保險投保單告知事項第7條C項“被保險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療過哮喘、肺結核、肺氣腫等疾病”時,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險人小田均填寫為“否”。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條款,本次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該合同效力終止,退還保單現金價值2116.74元。
客戶田某不服,訴訟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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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給付田某保險金6萬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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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保平臺律師解析:
■ 田某在投保時,就被保險人小田曾患“肺結核”的事實未向保險公司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 但是,從做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日起,保險公司沒有在30日內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其解除權已消滅。
■ 本案所涉保險合同未被解除的情況下,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案所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給付田某保險金6萬的責任。
保險法是公平的,對合約雙方都有約束力,請善用法律,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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