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实用、规范标准的《借条》,我们可以这样写

今天,我们聊一聊民间借贷中的有关“借条”的问题。先看下面模板:


借条(1)

为购买房产(2),今通过银行转账(3)向熊大(4)借到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5),月利率2%(6);于XXXX年XX月XX日到期时(7)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8)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9)。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件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10)


借款人:光头强(11)

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这份看似简单的借条,实则包含了民间借贷纠纷中大部分重要的问题。

一、关于“欠条”与“借条”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

二、《借条》产生原因

《借条》简要的写明产生原因(如购买房产等等),有助于纠纷解决阶段,法院迅速查明原因;

三、银行转账避免主要证据遗失

大家在借贷中,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亦可)等网络支付方式,尽量避免现金交易,规避借贷双方的风险;

四、明确出借人

出借人(债权人)作为民间借贷中重要的一方主体,需要和借款人(债务人)一样明确,这样有助于简洁且迅速的确定债权人,帮助出借人(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

五、明确借贷利息

民间借贷中,需要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事宜,特别是后者,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目前法律认可和支持的利息最高位年利率为24%(24<年利率≤36%中已支付的法院不支持债务人的返还请求,年利率大于36%的法律不支持),此外,相关的司法解释就债务到期后逾期未归还利息的确定做了明确的约定,但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借条》中事先约定逾期利息,能够提前避免纠纷;

六、维权成本事先约定,减少维权成本

实现债务的费用可以一并约定在借条中,减少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实践中,很多出借人在追讨无望后想通过诉讼解决,在咨询律师的过程中,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律师费是否可以由对方承担”。维权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可以简单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案件胜诉后,这些费用是由败诉乙方承担的。因此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费,也可以在申请执行的时候一并列入请求事项。(如果判决的金额少于诉讼请求的金额,则可能需要债权人按照比例原则负担部分);另外一部分,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等,原则上是应该起诉一方也即是债权人承担的,但如果双方在借贷关系形成之初即协议约定,同样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属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

七、借款人身份信息是重中之重

最后、要明确借款人的真实身份,让借款人出具身份证原件核对身份信息并按照个人身份信息在借条中注明,以便后期万一进入到诉讼阶段不至于找不到借款人,从而增加维权成本。

今天,就先简单的码字到这里。对于上诉分析中中没有谈及的送达问题,附上一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文章以供大家参阅学习。


2020.03.27凌晨


附录:


合同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具有法律效力

李遵礼 王睿杰


2015年4月3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除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外,还约定:“若双方产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且合同载明的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后双方产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直接向陈某送达有困难,后通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地址邮寄送达但均被退回,法院遂缺席审判。现陈某以双方约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条款无效,原审缺席审判违法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文书的送达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履行司法公权力,当事人不能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以意思自治为由,以私权干涉公权,故合同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以协议形式确定发生诉讼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并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应当得到尊重和认可,合同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当事人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具有法律效力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原则是处分权原则,当事人是否起诉,何时起诉,提何种诉讼,请求范围等均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处分权不仅包括对实体权利的处分,还包括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自愿承担法院通过该约定地址送达不能时所产生的诉讼程序后果,应当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权利处分并未侵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的利益,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得到遵守。

2.当事人约定同意接受合同外第三方行为的,应当承担第三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只能约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约定合同相对人以外第三方的权利义务。但约定第三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只是该条款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而一旦第三方选择履行该条款行为,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该第三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载明地址可作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可以视为当事人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组成部分,该条款对法院来说没有约束力,但法院一旦选择通过该约定地址送达文书,所产生的诉讼程序后果则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承担。

3.认定合同约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有效符合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

当事人通过在民商事合同订中预先设置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可以有效避免诉讼中“送达难”的司法实践难题,使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且完成预定的诉讼任务,可以促进交易的达成,符合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心理预期,也符合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双方应当遵守。这种诉前预先设置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做法,已逐渐成为一些金融机构的标准合同范本。认定该约定送达地址有效还可以促使当事人在其通讯地址发生变动时积极主动向另一方当事人或法院申报新的通讯地址,有效防止当事人故意规避法院送达拖延诉讼的目的,提高了诉讼效率,也符合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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