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響,企業安排休假、停工停產,需要支付員工多少工資?

我AI數據


有沒有都正常,沒有是情理之中,有是意外之喜,沒有勞動的付出哪來的收穫,企業要生存發展也有收入,企業運作都需要資金,在企業沒有收入的情況下一直付出是很沉重的負擔,相互理解就好!


魅影追風


看了大部分回答主要聊的還是聚焦於企業和員工的道義關係,那我就來聊聊法律上的規定。

畢竟不到萬不得已,我們也不希望把法律搬出來,但至少我們身為勞動者,心裡要有個底。

首先,題主提到的企業安排休假、停工停產,要分不同情況,然後,我們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企業應該如何支付員工相應的工資

情況一:法定延長假期、延遲復工期間

這裡的法定期間包括兩種

1. 延長假期期間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

根據原來的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時間是1月24日到1月30日,1月31日(週五)週五恢復上班,2月1日(週六)調休補班。

而現在規定延長假期的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這樣來看,就屬於休息日,也就和我們平時的週末概念一致,並不屬於法定節假日。

而《通知》第三條規定指出,在延長假期內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企業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這裡所謂的《勞動法》的規定,就是《勞動法》的第44條: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

這裡需要特別指出的一點是,這裡規定並不包括不定時工時的勞動者。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13條的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加班工資相關的規定。

因此像類似物流公司的裝卸工、家政人員等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無論是工作日加班還是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都沒有加班費,而僱傭他們的公司則有義務實行彈性工作制、安排輪休制度等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此處暫且不表。

總結:

1月31日-2月2日屬於休息日,如果不上班,則不支付工資;如果上班,公司應首先安排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公司應支付不低於當日工資兩倍的報酬。

2. 延遲復工期間

關於延遲復工的時間,全國沒有統一規定。拿上海來說,1月27日發佈的通知要求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那關於2月3日-2月9日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又該如何判定呢?

各地也有不同的規定:

  • 第一種:明確規定按休息日計算

代表地區:上海

上海人社局也在1月28日《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相關問題》中解答:

“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於休息日。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地講,就是兩倍工資。”

具體參見見:

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1/202001/t20200128_1302972.shtml

如果認為延遲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那麼企業一旦安排員工工作,就應該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支付雙倍工資。

  • 第二種,未明確性質,政策基本按正常工作日計算

代表地區:北京

1月31日,北京市政府在《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中規定:

“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其他企業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應當採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

而同樣在1月31日,北京市人社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指出:

“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北京市政府並沒有明確指出延遲復工期間屬於什麼性質,北京人社局“按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也未明確是否適用於延遲復工期間。

如果之後沒有進一步的政策明確,暫且我們可以根據目前這些規定得出,北京企業應按正常工作日的工資,支付付出勞動的員工勞動報酬。

但也要注意,2月8日、2月9日是週末,如果企業要求員工在這兩天工作,那又要參照針對休息日的規定,支付雙倍報酬了。

  • 第三種:按停工停產計算,

代表地區:廣東

在廣東省人社局發佈的《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中,清楚地列明瞭“停工停產”這幾個字眼:

五、保障職工停工停產期間待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而如果被認定屬於停工停產,那具體就要按停工停產時間及各地不同政策來算。

停工停產期間: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基本上是1個月)

公司需要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

停工停產期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如果員工參加了工作,那要求公司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如果員工沒有參加工作,企業則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的標準具體根據各地政策:

上海、天津: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廣東、江蘇、浙江、河南、河北等: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北京、安徽、山東等: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70%

總結:

如果認定延遲復工期間為休息日,則應對付出勞動的勞動者支付雙倍報酬;

如果認定延遲復工期間為正常工作日,則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

如果認定延遲復工期間為停工停產期間,停工停產期間為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停工停產期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則按當地規定支付生活費。

情況二:企業自主決定休假、防護期間

現在有些企業會自覺要求外地返崗的職員,在正式回單位工作前,先自行隔離14天。這14天裡,企業有權利安排員工遠程辦公或者讓員工帶薪休假。

與此同時,可以視為企業出於自身防疫的目的,放棄了員工來辦公室出勤或者工作的權利,但依舊需要盡對員工按正常出勤的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最後提醒大家務必注意:當前各地政府仍然在陸續出臺或更新相應政策規定,具體處理問題時,應以最新當地政策規定為準,本回答僅做參考,也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蟹肉的職場星球


之前本來正常的上班時間為正月初七,後來延長到正月初十(2月3號),這會因為疫情的發展推遲到正月十六(2月9號)。

一般公司正常的補助過年帶薪為7天,延長的時間是一般會根據不同企業的情況來制定如何補助和發放工資。一般的話是每天會發基本工資,其餘的一些別的例如崗位工資啊各種補助啊就沒有。

但是絕大多數人因為疫情正在隔離或者是不能按時到崗,這種情況可能在一般公司就沒有基本工資或者補助之類的。

各位在這個時刻要戴口罩,勤洗手,儘量避免外出。

最後想說:加油武漢,加油中國!


白宇宇宇


只要企業仍存續期間,所有勞動合同依然有效,所以企業應該按法律法規對所有人員支付工資,並且不能以任意的名義隨意剋扣員工的工資,除非企業破產。

疫情期間,每個省情況不一樣,但是對於工資的發放都做了明確的規定,企業按照法律法規辦事就好了。


人類守望者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各地生活費發放標準不同,如南京地區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為止。

具體工資標準可參照下圖(各地生活費標準不同,下圖為南京地區標準):


陳育律師勞動爭議解決


【職場新人秀】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停工停產的話,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工資的;但要是超過的話就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了。

法定的春節假期都是那幾天呢?

最初國務院發佈的春節假期為1月24日——30日,共計7天,後來因為疫情的原因,延長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上班。也就是說在此時間段的休息都屬於法定的春節假期,無論是停工停產還是其他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工資的,要在此間涉及到上班的話是需要根據3倍、2倍來計算。

其中: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按排勞動者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1月25日至27日),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300%的加班工資,而且不允許以補休的名義不支付加班費。要是通過補休取代300%加班工資的做法,是違法行為。而休息日加班是允許補休的,也就是說除了1月25日至27日這三天外,其他時間的休息都屬於休息日休息,用人單位是可以在2倍工資和補休兩項上任選其一。

2月3日至2月9日屬於延遲復工時間,也就是在家辦公。

這塊是自江浙滬地區率先宣佈要求企業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後,緊接著全國部分省份也逐步跟進。根據規定,若當地出臺延遲復工政策的,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政策規定時間復工;否則按照國務院通知執行,即2月3日起正常上班。所以說關於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全國沒有統一的規定。

  1. 北京: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工作期間的工資支付。


  2. 上海: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原工資標準支付;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3. 山東:對於因疫情情防控未及時返工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單位和職工可以協商處理。

小結:這段期間的工資還需要結合當地政策以及國務院發的通知來具體確定。

休假、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在以上時間段以外,因疫情原因,導致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崗以及停工停產工資要怎麼支付呢?

根據國務院在1月24日發佈了《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大致可以從勞動者原因和用人單位兩方面來討論工資支付問題。

  1. 勞動者非主觀意願導致無法按時返崗,導致的休假,用人單位是需要正常支付勞動者報酬的,但這種情況一般用人單位是不太會願意支付,雖然在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已明確說明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不過當心秋後算賬,所以建議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2. 由於疫情導致用人單位停工停產的話,在停工停產的第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依然需要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以後的話就要根據勞動者是否工作來定了。

總之受到疫情的影響,企業需要承擔社會責任,作為職工也應該體諒一下,在互相協商的基礎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職場新人秀


根據相關規定,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最長30日),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也就是說不能打折!但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小阿七的尾巴


因疫情影響,企業安排休假,需要支付員工多少工資?這個問題不同企業執行起來可能不一樣,在政策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上,單位可以酌情自行決定。

我曾經做過幾年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說說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大家可以參考。

企業的薪酬待遇通常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為基礎工資,另一部分為績效工資,如果勞動者正常參加工作,這兩部分薪酬應該全部發放。


如果不是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不能全勤上班,基礎工資可以照常發放,績效工資可以根據業績發放。

從現在的情況看,大部分企業2月中旬將恢復開工,因此影響並不是很大,應該會照常發放工資,對於一些工資和業績掛鉤比較明顯的企業,比如一些計件薪酬的崗位,起碼應該保證勞動者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而且企業要為職工繳納正常的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障。

個別企業如果受疫情影響非常大,員工長時間不能正常上班,或者上班期間不能創造正常的勞動價值,企業可以重新制定薪酬方案,有工會組織的還需要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所以,從這個問題來看,本次疫情延長假期,是政府批准的,不是因為員工個人原因造成的,單位應當正常給員工發放工資,但是,可以適當降低員工的績效薪酬。

比較特殊的情況,如果企業長時間不能正常生產,停工停產期間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給員工發放最低生活保障,如果要變更工資待遇,因為涉及員工的切身利益,審議通過,並變更勞動合同。


互金直通車


這個問題不能只單邊考慮,必須兩方共同協調或按國家標準計算。

如果單位資金充足可以發放工資達到國家標準之上更好,但需要公司自願。如不能至少不能少於五分之三,因為畢竟這是天災,所以應當支付員工工資,我相信這些都是相互的,假如公司有困難,那員工願意和公司共渡難關。



大熊熊的溫度


受到疫情的影響,企業安排休假或者停工停產,需要支付員工多少工資?

不能夠及時復工的話,可以和職工協商優先安排帶薪年休假,或者其他企業的福利假。

一、法律層面規定單位停工期間需要付工資嗎

因用工單位自身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向員工放假期間,是要支付工資的。根據放假時間長短、勞動者有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確定不同的支付假期工資標準。

根據原勞動部有關工資支付的規定,非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單位停工、停產期間,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放假時間不超過一個工資發放週期的(通常為30日內),支付勞動者的正常全額工資。

放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勞動者提供了勞動(比如正常上下班、進行考勤)的,應當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假期工資;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對於停產、停工放假超過一個工資發放週期、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的情況,支付工資的標準由各地自行規定。例如在廣東省規定,停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雙方協商確定工資支付金額;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單位支付勞動者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80%的生活費。深圳市規定,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放假期間不超過一個月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標準工資80%的假期工資;放假超過一個月的,單位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80%的工資。停工、停產工資發放期限到恢復生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為止。

二、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所謂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一般指的是一個月,因為大多數公司都是按月發放工資。如果說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以內,那麼應該正常給職工發放工資。如果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各地生活費標準不盡一致,一般是與當地最低工資掛鉤。

三、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企業如果經營十分困難了,工資都發不出來了,可以和職工協商延遲發放工資。國家當然是不希望公司裁員的,如果企業經營困難,那麼也是可以根據供協商採取調整薪酬等方式來穩定崗位。,企業還可以和職工協商下調工資。

總而言之,受到疫情的影響,企業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當然,職工也應該體諒一下,在互相協商的基礎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