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夫求奸遭拒,惊醒在旁丈夫,丈夫追出枪杀奸夫:正当防卫?

【案情简介】

黄小强与张富贵之妻吴翠花常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东窗事发之后,张富贵要求吴翠花断绝与黄小强的来往。吴翠花向黄小强提出分手遭拒。黄小强威胁:“如果分手就杀掉你孩子”。吴翠花被逼未与黄小强彻底断绝关系。正月十五的晚上,黄小强潜入张富贵、吴翠花家中的卧室,将吴翠花的内裤脱掉,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吴翠花醒来发现是黄小强,表示拒绝。

黄小强脱掉裤子爬到吴翠花的身上,吴翠花挣扎推黄小强,由此惊醒睡在同床的张富贵。张富贵开灯后发现是黄小强,看见黄小强正在穿裤子,并责骂黄小强。黄小强立即逃跑。

张富贵追到门口发现黄小强持一根一米多的棍子与其对峙,于是返回客厅拿出其平时打猎所用的土铳。吴翠花见状劝张富贵莫追了。张富贵觉得黄小强欺人太甚,一定要教训他,让他以后不敢再欺负自己,然后拿着土铳追了出去,追至一路口时打开电筒一看,见黄小强拿着木棍蹲在路边。黄小强见状立马反方向逃跑。张富贵见黄小强跑到大概三四十米远一个拐弯的地方即将看不清人影,对着那个方向开了一枪。然后跑过去发现黄小强头部中枪,不久死亡。

张富贵供述:其只是想教训一下黄小强,没想过将其打死。案发后,张富贵自首并赔偿黄小强家属十万元。

另外查明:黄小强是十里八村的地痞流氓,无恶不作,调戏良家妇女的事没少干,横行乡里三十余年,民愤极大。枪弹检验鉴定意见证实上述土铳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具备杀伤力。

【注明:案例为真、人名为假,以上即是客观事实,不作其它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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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黄小强与吴翠花通奸不是犯罪行为,但其案发当晚向吴翠花求奸遭拒后,仍然强行与吴翠花发生性关系未得逞的行为应当评价为强奸未遂。鉴于黄小强已经死亡,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评价张富贵的行为。

张富贵枪杀黄小强,这是客观事实。虽然张富贵没有杀死黄小强的直接故意,但是张富贵长期打猎,知道土铳的射程、威力,明知土铳打中黄小强可能造成黄小强重伤或死亡,却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所以,从犯罪构成角度而言,张富贵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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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假如张富贵开灯后见到黄小强正在强奸其妻子,其可以当即杀死黄小强,且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对正在进行的强奸犯罪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然而,张富贵开灯后见到黄小强正穿裤子准备走人,且在被骂后立即逃跑。张富贵追至门口见到黄小强拿着木棍与其对峙,说明黄小强有一定的危险性,以目前放宽的正当防卫观念,对潜在的危险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张富贵倒是可以在当时实施恰当的正当防卫,但其返回屋内拿土铳,再折回门口时发现黄小强已经逃跑,其继续去追,见黄小强拿着木棍蹲在路边,黄小强又逃跑,张富贵眼见追不到朝着黄小强逃跑的方向开了一枪,结果打死了黄小强。此时已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是正当防卫。

张富贵作案的土铳系以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具备杀伤力,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其长期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为了打猎,不是为了杀人而准备枪支。持枪与之后的杀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单独评价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综上所述,张富贵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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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无情的,以现有的刑法理论,张富贵确实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但法不外乎人情,真正考验法官的是如何对张富贵的量刑。该案一审判决张富贵无期徒刑,二审进一步考虑黄小强具有严重的过错,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鄙人认为,黄小强被告知断绝通奸关系后,不仅毫不收敛,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完全置伦理道德不顾,本身已严重违背了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底线,更恶劣的是,其居然还跑到吴翠花卧室当着张富贵的面行苟且之事,这是对张富贵人格尊严的严重侮辱和践踏。正所谓是可忍,孰不可忍。张富贵由此爆出极端愤怒情绪,完全可以理解,在愤怒下杀死本身就是无恶不作的黄小强,当然,也必须从轻判决。

法律期待我们都做合法的事,但是对于张富贵这种,还期待他做合法的事有些强人所难。试问,有几个丈夫在面对张富贵的情形时,不会做出过激的反应?这有些涉及期待可能性的意思。如果非要对这种行为人以法非难,真的要考虑从轻再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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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第一,通奸行为无疑会对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其社会危害是极其严重的。但是,通奸却不违法,只能给予道德谴责。像上述案例的张富贵,其明知黄小强与其妻子长期的通奸,但面对作为地痞流氓的黄小强却无计可施,唯有默默忍受,即便报案,公安机关也不会处理。其已经没有任何途径可以自我救济。假如,法律赋予夫妻对于与配偶通奸的相对方有自诉权利,将通奸行为认定为一种轻微犯罪,张富贵及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利,或许不会酿成黄小强这种悲剧。这种方式也并不是不可行的,国外有将通奸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借鉴。

第二,现有正当防卫理论明确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然而,有的不法侵害却是反复的、多次的,这次不法侵害结束后始终还会发生下次不法侵害,为什么就要限制防卫人在不法侵害发生时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呢?我明知凶手这次杀我不成,下次还会杀我,在他杀我不成逃跑的过程中,为何我就不能先发制人杀他?就像上述案例当中的张富贵,明知黄小强这次强奸(假设)其妻子不成,下次还会来实施强奸,为何在黄小强这次强奸不成逃跑时,其就不能实施防卫呢?非要等到权利遭到损害时才能够实施正当防卫,意义何在?我也反对以暴制暴,但总觉得上面说的问题不能不重视。正当防卫理论还得研究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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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点启示纯粹是在瞎想,如有不当,接受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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