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擬製定標準化條例,支持企業先進標準轉化為本行業“領跑者”標準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山東省標準化條例(草案)》進行審議。

標準是經濟活動和社會發展的技術支撐,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性制度。據統計,截至2019年底,全省共主導和參與制定國際標準127項、國家標準6451項、行業標準9861項,發佈實施地方標準3645項,承擔國際、國家專業標準化技術組織60個,建設國家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511個。

“多年來,我省高度重視標準化工作。1995年制定《山東省實施辦法》,並先後進行了四次修訂。積極推進標準化領域改革創新,率先在全國開展了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試點、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試點等。2018年國務院批覆山東開展國家標準化綜合改革試點之後,積極創新標準化管理體制機制,完善標準化政策措施,在標準化工作諸多領域的創新成果成為全國的典範,為全國標準化工作改革提供了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有必要通過制定《條例》將我省標準化改革實踐中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或成果固化下來,形成法治保障體系。”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侯成君在作《條例(草案)》說明時說,同時,我省標準化工作也還存在許多短板,需要通過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解決。

按照建設以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為主體、地方標準為補充的新型山東標準體系的原則,

《條例(草案)》對標準制定主體作了明確規定:將地方標準嚴格控制在履行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公共職能範圍之內,為市場標準預留空間;規定社會團體可以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團體標準,支持社會團體創新制定填補空白、滿足市場競爭和創新發展需要的團體標準;規定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為解決以往標準“重製定、輕實施”的問題,《條例(草案)》加強了標準實施機制建設方面的規定:一是對地方標準的立項提出、組織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批准發佈、標準複審、監督管理等環節的責任主體作了規定;二是對社會團體公開發布團體標準信息和團體標準的採用等進行了明確;三是對企業公開執行標準的編號和名稱進行了規定,並明確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其提供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

為促進創新技術及時轉化為標準,解決高質量發展中先進標準缺失問題,《條例(草案)》提出了實施“領跑者”標準制度,

支持擁有自主創新技術、取得良好實施效益的企業先進標準轉化為本行業“領跑者”標準;引入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制度,對暫不具備制定地方標準條件,但需要統一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提出了企業聯合標準,鼓勵企業為提升質量制定共同使用的企業聯合標準。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趙君 報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