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態度】傳遞善意,讓檢察工作更有溫度

作者:梁新宏(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辦公室副主任)

【態度】傳遞善意,讓檢察工作更有溫度


對於現代以來的司法形象,馬克思·韋伯曾經有一個“自動售貨機”的貼切比喻,“投進去的是訴狀和訴訟費,吐出來的是判決和從法典上抄下來的理由”。

檢徽、法槌、法袍等一套頗具儀式性的司法器物,以及一系列謹嚴有序的司法程序設計,更是加深和固化了檢察官等司法群體嚴肅、冷峻的公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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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群眾對民主、法治有著更加豐富、更高要求的“市場”上,整齊劃一的自動售貨機已經很難做到“適銷對路”。

如果說,昭示普適正義的法律條文註定是冷靜無聲的,那麼作為在具體個案中理解運用法律規定的檢察人員,理應用自己的情懷與溫度,去激活法律條文的脈動,讓涉訴者和圍觀者感受到司法的善意,進而體味到法律的生命力。

司法善意,首先發乎於檢察官的內心。古人云,“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之端也”。善意之所以有溫度,就在於它能夠打動人心,啟動對方感同身受的共情力。司法善意也是如此。檢察官只有心存惻隱與善意,見孺子溺井能施以援手、路見不平敢起而相助,才能將這份原始的悲憫之心以司法途徑傳遞給當事人。

甚至,類似“自由心證”這種經典的司法裁判規則都訴諸司法者的良心與真誠。最早確定這一原則的1795年法國《罪刑法典》有一段經典闡述:“法律不要求陪審員說明他們是如何獲得心證的……法律只是向他們提出一個能夠概括他們職務上全部尺度的問題:你們是真誠地確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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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檢察工作是一項與規則打交道的事業,久處其中可能會受限成習,但檢察人不能因此而成為感情淡漠、思維僵化的人。否則,缺少了善意悲憫的浸潤,我們所追求的正義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誠於中,形於外”。檢察官不能只有悲憫之心,還必須將善意體現在司法辦案之中。套用張明楷老師的一句名言,檢察官當胸懷善意,目光不斷往返於規範與事實之間。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訴前,有沒有作必要性的審查與評估,比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無家庭、身體、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情況;所作的決定,是否罰當其罪、罪責相適;決定體現的司法理念,對公眾行為和社會價值起到何種引導作用等等,都是檢察官應該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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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善意,不僅體現在上述實體決定裡,也見之於檢察辦案程序之中。如同正義一樣,司法善意不僅要被體現,最好還要以看得見的方式體現。在審訊時,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等多一絲關懷和溫情;在詢問時,對被害人多一些同情和尊重;在接訪時,對來訪人多一份理解和耐心;甚至,對不服檢察決定的當事人,通過公開聽證等方式,吸納參與並充分聽取意見乃至情緒性的表達……諸如此類,都是無需多少成本即可傳遞出的檢察溫度。

應當強調的是,司法的善意並不排斥專業性;相反,最大的司法善意,往往就體現在精深的專業之中。近年來的不少輿情案件,無論是天津大媽擺射擊攤案,還是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案,之所以讓人覺得司法“不近人情”,並非真的是法律出了問題,而可能是法律人機械用法、專業程度不夠導致的。

【態度】傳遞善意,讓檢察工作更有溫度


從更為宏觀的角度看,司法裁斷如果經常與社會的集體價值取向背離,那麼,結果往往不是社會觀念被引領改造,而是司法權威的逐漸流失。這也提示著我們,要時時兼聽自省,避免陷入“法律帝國主義”的專業偏見和優越感之中。

匠心之外,更要有一顆良善之心。檢察人唯有在善心正義的指引下,以匠心專業對待每一起案件,才能讓檢察工作更有溫度、更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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