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度】传递善意,让检察工作更有温度

作者:梁新宏(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态度】传递善意,让检察工作更有温度


对于现代以来的司法形象,马克思·韦伯曾经有一个“自动售货机”的贴切比喻,“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

检徽、法槌、法袍等一套颇具仪式性的司法器物,以及一系列谨严有序的司法程序设计,更是加深和固化了检察官等司法群体严肃、冷峻的公共形象。

【态度】传递善意,让检察工作更有温度


然而,在群众对民主、法治有着更加丰富、更高要求的“市场”上,整齐划一的自动售货机已经很难做到“适销对路”。

如果说,昭示普适正义的法律条文注定是冷静无声的,那么作为在具体个案中理解运用法律规定的检察人员,理应用自己的情怀与温度,去激活法律条文的脉动,让涉诉者和围观者感受到司法的善意,进而体味到法律的生命力。

司法善意,首先发乎于检察官的内心。古人云,“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善意之所以有温度,就在于它能够打动人心,启动对方感同身受的共情力。司法善意也是如此。检察官只有心存恻隐与善意,见孺子溺井能施以援手、路见不平敢起而相助,才能将这份原始的悲悯之心以司法途径传递给当事人。

甚至,类似“自由心证”这种经典的司法裁判规则都诉诸司法者的良心与真诚。最早确定这一原则的1795年法国《罪刑法典》有一段经典阐述:“法律不要求陪审员说明他们是如何获得心证的……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地确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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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检察工作是一项与规则打交道的事业,久处其中可能会受限成习,但检察人不能因此而成为感情淡漠、思维僵化的人。否则,缺少了善意悲悯的浸润,我们所追求的正义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诚于中,形于外”。检察官不能只有悲悯之心,还必须将善意体现在司法办案之中。套用张明楷老师的一句名言,检察官当胸怀善意,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前,有没有作必要性的审查与评估,比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无家庭、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情况;所作的决定,是否罚当其罪、罪责相适;决定体现的司法理念,对公众行为和社会价值起到何种引导作用等等,都是检察官应该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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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善意,不仅体现在上述实体决定里,也见之于检察办案程序之中。如同正义一样,司法善意不仅要被体现,最好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在审讯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等多一丝关怀和温情;在询问时,对被害人多一些同情和尊重;在接访时,对来访人多一份理解和耐心;甚至,对不服检察决定的当事人,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吸纳参与并充分听取意见乃至情绪性的表达……诸如此类,都是无需多少成本即可传递出的检察温度。

应当强调的是,司法的善意并不排斥专业性;相反,最大的司法善意,往往就体现在精深的专业之中。近年来的不少舆情案件,无论是天津大妈摆射击摊案,还是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之所以让人觉得司法“不近人情”,并非真的是法律出了问题,而可能是法律人机械用法、专业程度不够导致的。

【态度】传递善意,让检察工作更有温度


从更为宏观的角度看,司法裁断如果经常与社会的集体价值取向背离,那么,结果往往不是社会观念被引领改造,而是司法权威的逐渐流失。这也提示着我们,要时时兼听自省,避免陷入“法律帝国主义”的专业偏见和优越感之中。

匠心之外,更要有一颗良善之心。检察人唯有在善心正义的指引下,以匠心专业对待每一起案件,才能让检察工作更有温度、更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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