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行業傳統建設模式、EPC、EPC+F、PPP四者簡單比較

建築行業傳統建設模式、EPC、EPC+F、PPP四者簡單比較

一、傳統建設模式

建設單位自行建設,首先進行規劃立項、初步設計及概算報批,然後在概算投資控制下進行施工圖設計,最後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招標和設備採購,項目的管理主要是由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進行管理。

1.管理方面,有些建設單位自身建設經驗不足,而施工監理主要工作是針對施工過程,無法對設計、採購和施工形成全過程的管理,且質量管理主要限於施工質量管理,無法對全過程質量進行控制。

2.進度方面,需要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形成完整的工程量清單後方可進行施工招標,這個過程相對較長,而工程進度往往由於設計、採購、施工方面的不協調導致進度計劃無法實現。

3.投資方面,傳統建設模式通常採用概算進行控制,但普遍存在超概情況。

二、EPC(工程總承包)

俗稱交鑰匙工程,由一家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項目的設計、設備採購、施工和相關管理工作。項目建設單位將項目發包給總承包單位,按工程進度安排支付總承包單位工程款項,建設期總承包單位不墊資,項目竣工後移交給項目建設單位,通常要求先有預算後安排支出。

1.EPC總承包單位有完善規範的項目管理體系,也有很強的資源整合能力,有一批專業的項目管理人員和職業項目經理,對項目各類風險的把控能力大大強於傳統建設模式。

2.EPC總承包單位對工程質量、設備採購質量和施工質量實現全過程質量管理,以及一體化的工程進度管理,對項目質量和進度管理都有本質的提升。

3.投資方面,通常EPC總承包採用總價模式,在總價中考慮適當的風險包乾費等進行控制,除了業主提出變更等因素外通常不予調整,建設單位的投資控制風險得到有效轉移,但EPC總承包商憑藉其綜合實力和工程風險控制能力往往仍然能夠獲取一定的利潤。但由於風險轉移因素,且EPC項目通常在可研或方案設計階段進行招標,合同價格無施工圖的支撐,合同價格可能會相對較高,這取決於雙方的經驗和能力及博弈程度。

EPC項目大多體量大,需要地方政府有充足的資金,不能涉及融資,在建設期按工程進度支付費用,工程竣工需要結清工程款項,且項目交付後政府還需自己或委託第三方進行運營維護。因此,對地方財力要求很高。

三、EPC+F(工程總承包加投融資)

業主負責選擇投資建設人(總承包人),並由投資建設人負責項目設計、採購、施工建設以及籌集或協助項目融資,待項目竣工後,再由項目業主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債務償還的一種合作模式。業主在項目竣工後的未來幾年內分期付款,且無運營內容,即有PPP項目,也有EPC項目的特點。實質重於形式,EPC+F模式的本質,實為“類BT”模式。

能夠繞開復雜的PPP操作流程,又能快速推進項目,見效快,對於一些財政能力弱的地方政府來說,有不小的誘惑力;對於一些習慣了做工程的施工方,比起PPP長達幾十年的糾拌,這種模式簡單易行,實施效率高,可以滿足其短期業績的要求,因此一拍即合。但這種模式的本質是變相的政府舉債。以EPC+F模式應用於市場化的社會投資項目,是沒有問題的,但對於政府投資項目,就有隱性債務、違規舉債的嫌疑。

水環境治理和市政道路類EPC項目如果只有建設無需運營,相比較PPP項目需要考慮融資、運營維護和風險分擔機制等,EPC只是簡單的掙取工程利潤的項目,對以工程見長的施工企業有很大吸引力,尤其是央企國企。但是,獲得工程利潤的同時,項目難以獲得持續穩定的現金流,不利於其向運營型企業轉型。

四、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政府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實現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政府對項目中後期建設管理運營過程參與更深,企業對項目前期科研、立項等階段參與更深。政府和企業都是全程參與,雙方合作的時間更長,信息也更對稱。

PPP模式能夠有效的解決項目建設中的融資問題,且不會形成地方政府債務,正好滿足了水環境治理和市政道路等大體量項目的需求。但PPP模式的核心價值之一是運營,而水環境治理和市政道路等項目運營屬性弱,而且體量大,且主要依賴政府付費,大量佔用有限的財承空間,擠佔其他強運營屬性如汙水、垃圾、供水等項目的空間,這個矛盾隨著項目的大量上馬已經顯現出來。

個人觀點:根據國家政策走向,EPC+F的模式,將會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成為政府項目的主要建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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