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維權如何選?要複議還是訴訟?

企業維權如何選?要複議還是訴訟?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影響到企業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被徵收企業可以複議或是訴訟。且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複議前置或複議終局的情況下,企業可以自由選擇申請複議或是訴訟,即既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複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被徵收企業不可以同時選擇複議和訴訟,因為複議和訴訟這兩種救濟機制不能同時進行。那麼企業應當如何選擇兩種維權方式呢,下面小編就此為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


企業維權如何選?要複議還是訴訟?


首先,我們先來認識一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所謂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制度。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其次,我們來比較一下二者的不同點:(1)期限不同。複議期間是從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起訴期限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先複議後訴訟的是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2)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複議既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又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而行政訴訟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3)受理機關不同。行政複議是向作出行政行為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訴訟是向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費用不同。行政複議是免費,行政訴訟有訴訟費,一件案子50元人民幣;(5)審理期限不同,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後,應當在6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而行政訴訟中法院應當在立案後6個月內作出裁判。(6)順序限制不同,行政相對人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但如果被徵收企業直接提起訴訟的,裁判送達之後被徵收企業不服不可以再申請行政複議,只能上訴。


企業維權如何選?要複議還是訴訟?


再次,我們來了解一下法律關於行政複議前置以及行政複議終局的規定。行政複議前置的情形如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終局的情形包括:(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2)國務院或者省一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一級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

最後,我們來講一下複議和訴訟如何選?根據上述複議和訴訟的不同,被徵收企業要根據兩種維權方式的特點選擇合適的維權方式。另外,小編再提醒各位朋友,如果行政行為是下級機關受上級機關作出的,那麼這種情況下一般不要複議。比如,在政府徵收的過程中,規劃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這種情況下複議很難達到理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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