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已賣未過戶,發生事故後賣家是否要承擔責任?

這是一個很老的問題,每年都在被人問及。

法律的精神總是在不斷的進步,恰逢《侵權責任法》已經生效。所以,特此為大家提供一下法律規定,免得大家擔心和疑惑。

經常遇到朋友打電話或上門問到的是:自己把車賣給別人了,買家遲遲不肯過戶。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自己會不會承擔民事責任?

車輛已賣未過戶,發生事故後賣家是否要承擔責任?

2010年7月1日已經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編的第50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車輛買賣並已經交付了的,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即使車輛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出賣方也無需承擔責任。

車輛已賣未過戶,發生事故後賣家是否要承擔責任?

所以,有車的朋友,遇到本文描述的情形時,可以免於恐懼了。從法理來看,新的法律規定是從車輛的控制和受益角度來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的。利之所生即損之所歸,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也叫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以前的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導致了全國各地法院對待此類問題上各種判例都有,嚴重影響了法制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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