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停產停業,工資可以直接按政策最低標準發放嗎?

作者 | 王倩玉 槐城律師


目前國內疫情逐漸趨於穩定,很多企業開始復工。但復工之後大部分企業處境則更為尷尬,有企業老闆不禁感慨,復工前焦慮員工回不來,無法正常返崗,復工之後則更為焦慮,發現企業接不到訂單,沒有足夠的工作給員工做,反倒更賠錢了。


日前,槐城律師的一家制造型企業客戶就遇到了這種情況。企業復工復產之後,沒有訂單,陷入生存困境,正在考慮對部分生產線停產。那企業停產停業需要履行什麼程序?停工停產期間員工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1

企業因疫情停工停產

工資標準有兩種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2條規定,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企業停產停業,工資可以直接按政策最低標準發放嗎?


根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職工在放假休息待崗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月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用人單位與職工集體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總的來說,如果企業陷入經營困難停產停業,工資的支付標準為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大連地區1810元/月)。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大連地區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不得低於1448元(大連地區1810*80%=1448元/月)。


2

企業停產停業屬企業自治範疇

無須履行特別程序


(一)停產停業無具體規定,但需要具有一定合理性


我國法律法規對停工停產條件並沒有具體規定。停工停產是企業生產和經營自主權的體現,若因此而引發訴訟,法院對企業“停工停產”相關爭議也主要是通過合理性來進行審查。


實踐中,在這次的疫情下,企業一般會因為以下五個方面的原因而面臨停工停產:


1.因疫情原因導致訂單突然減少的;


2.產品和服務無法實現的;


3.受原材料供應等條件限制及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無法生產的;


4.用人單位正常經營難以繼續的;


5.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等。


企業在決定停產停業時,應當保留好企業停產停業合理性的相關證據,也應當將停產停業的信息通過郵件、電話等形式告知員工,並取得員工的理解,以便之後與員工協商停產停業工資事宜。


企業停產停業,工資可以直接按政策最低標準發放嗎?


(二)企業部分停產的,仍屬於停工停產


如上文所述,我國法律法規並未對企業停工停產的條件、範圍作出規定,也沒有強制性規定必須整個企業完全停止經營才認定為停工停產。槐城律師諮詢大連市人社局,企業部分部門停止經營的,對於相應崗位的勞動者而言,亦屬於停工停產的情形,不必要求企業必須徹底停止經營才能認定為停工停產。


3

工資標準還需參照政策標準

通過民主程序與員工協商確定


根據《遼寧省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第17條第1款規定,職代會每屆為3年或者5年。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有

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第21條規定,職代會決定重大事項和進行選舉時,應當由到會職工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以同意、不同意、棄權作為表決形式。獲得應到會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的,即為通過。


企業停產停業,工資可以直接按政策最低標準發放嗎?


雖然相關政策已經對停產停業後工資支付確定最低標準,但並不意味著企業可以直接單方面宣佈以最低標準支付員工工資。經過槐城律師與大連市人社局確認,由於對於員工工資調整屬於重大事項,可以與停產員工逐一協商確認工資標準,也可與通過民主程序即職工代表大會形式確定。如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形式,需要2/3以上職工代表出席會議,且獲得全體職工代表半數同意。


由於目前不適宜線下聚集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建議企業可以採取網絡形式線上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但應保留開會合法履行民主程序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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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安排職工放假休息待崗。職工在放假休息待崗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月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用人單位與職工集體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遼寧省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第十七條 職代會每屆為3年或者5年。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職代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主要由直接從事本單位主要業務的基層崗位的職工組成。


第二十一條 職代會決定重大事項和進行選舉時,應當由到會職工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以同意、不同意、棄權作為表決形式。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的,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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