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男女相约开房,女方“反悔”把男方打成重伤,应负什么责任?

出轨男女相约开房,女方“反悔”把男方打成重伤,应负什么责任?

案例:王某(男)与孙某(女)在某软件上结识,频繁聊天的两人都受到夫妻感情问题的困扰,王某妻子性情暴烈,两人生活摩擦不断感情不佳;孙某丈夫疲于应酬,总是一身酒气回家倒头就睡。了解孙某情况之后王某很快便动了不轨之心,但他几次约孙某吃饭都遭到拒绝。但19年8月的一天他忽然收到孙某的消息,有空一起吃个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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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相邀王某那是欣然赴约,饭桌上两人相谈甚欢,酒自然也少不了,戴着酒意王某借机提出找地方休息休息,然后似乎顺理成章地开房发生了关系。但王某想第二次发生关系时孙某可能是清醒了不愿意了,被拒后王某仍不死心,想要强行进行,孙某强烈拒绝,两人就此拉扯厮打起来,试图直接离开的孙某被王某勒住脖子,情急之下她一把狠抓向王某下体,直接致使王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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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孙某应负什么责任?首先两人的出轨行为违反了婚烟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但不构成犯罪,谴责停留在道德层面。

其次是王某的重伤,说起来你可能不信,孙女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刑事方面,《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孙女士的行为便属于遭遇强奸时特殊防卫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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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受争议的点便在于当时的情况算强奸还是通奸?如果知道强奸罪的定义,这个就没什么争议了,强奸罪指的是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犯罪行为。虽然王某与孙某第一次自愿发生了关系,但是后来孙某明确拒绝王某仍然想强行进行,并且使用了殴打掐脖子等暴力手段,这完全符合强奸罪的行为特征,所以孙某的行为也完全符合无限防卫权的行使,无需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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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又有人说那应该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之类的吧?这个其实也不用,按照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孙女士的行为不算超过必要限度,所以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你们认同这一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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