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合同詐騙不起訴公開審查聽證案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是晉城市陽城縣投資從事桑葚產品加工的廣州商人。2011年3月,張某某通過協議從陽城縣鳳城鎮政府所屬企業——陽城縣某企業總公司手中購買該公司持有的山西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63.5%的股權,並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至今。後雙方因合同履行糾紛訴至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判決張某某返還陽城縣某企業總公司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取得的山西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財產,並將其依據協議取得的原山西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63.5%的股權迴轉至陽城縣某企業總公司名下。執行期間,張某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與上官某某簽訂了房屋(場地)租賃合同,該公司先後收取上官某某租賃費共22.8萬元。後上官某某得知張某某所涉訴訟糾紛後,擔心自己的租賃權無法得到保障,遂向陽城縣公安機關報案。    

二、訴訟過程    張某某合同詐騙一案,由陽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認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自己沒有合同履行能力的客觀事實,與上官某某簽訂租賃合同,騙取其財物22.8萬元,遂以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於2018年12月14日移送陽城縣檢察院審查起訴。陽城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張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公司名義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客觀上租賃合同已部分履行完畢且仍在履行,即使陽城縣某企業總公司依據判決再次取得公司的股權,僅僅是公司內部股權變化,並不會影響租賃標的物的權屬變化,上官某某不會喪失租賃權亦無財產損失。針對“張某某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及租賃款去向”等關鍵問題,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表明,上官某某所付租賃費均入了公司財務賬,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張某某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不存在“冒用名義簽訂合同、偽造票據和虛假證明擔保、無實際履行能力而誘騙簽訂合同、收受款物後逃匿”等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陽城縣檢察院經檢察委員會研究並舉行公開審查聽證會,2019年6月28日對張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陽城縣檢察院不就案辦案,堅持依法保障和平等保護原則。一是集聚集體智慧,通過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諮詢法律專家、檢察業務專家進行集體會診,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二是注重釋法說理,邀請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與檢察官共同向上官某某進行釋法說理,消除了思想顧慮,使其安心經營;三是廣泛聽取意見。針對這起涉民營企業擬不起訴案件,主動啟動不起訴公開審查程序,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商聯代表、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及上官某某,舉行了不起訴公開審查聽證會,聽取了多方意見,達成共識;四是幫助企業重啟。宣告不起訴決定後,通過對接縣工商聯,主動與鳳城鎮政府進行積極溝通,促成張某某同鳳城鎮政府重新達成合作協議,推動企業重新啟動、恢復運營。同時建議張某某所在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聘請專業法律顧問,進一步健全完善經營管理制度,依法、規範經營。張某某表示感謝並送來錦旗。    服務民營企業家創新創業、保障和優化營商環境是檢察機關的政治責任。陽城作為知名蠶桑大縣,桑椹產品是縣域經濟轉型發展的特色產品之一。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作為陽城縣域為數不多的特色企業,政府、社會關注度高。張某某作為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在公司運營過程中,法治觀念欠缺、經營活動不規範,應予以積極引導。在該案中,檢察機關堅持“審慎、謙抑、公正、善意”司法理念,嚴格把握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關,將“依法保障、平等保護”貫穿於整個辦案環節,將“三個效果”貫穿於整個辦案過程,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保護了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增強了企業家創新創業的信心,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轉自:西安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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