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确权,开荒地未确权,谁开荒谁耕种,还是集体收回?你怎么看呢?

万则红






大美西域胡杨5731273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到2018年底已基本完成,目前正在纠错整改以及将确权证陆续发到农民手中。

对于有一些土地已经确权,但开荒地还没有确权,是由谁开荒谁耕种,还是由集体收回呢?按照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政策,桂农通是这样认为的:

第一,农村的土地不管是已经确权还是没有确权的,都属于国家所有,归由村集体进行管理使用。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一点并不因为土地确权或是不确权而改变,不会因为是承包地还是开荒地而改变。

如果国家有需要,土地就随时可能会被国家依法合法地进行征用,或者由村集体依法收回。

第二,对于农村的开荒地,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以登记确权发包给新增人口,也可以补偿承包给个人耕种。

在本轮土地登记确权工作中很多地方出现了不少的开荒地,这些开荒地原则上是不确权的,但可以先作为村集体的土地登记起来。

但如果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按照土地承包和发包的程序,分配给村里新增的人口进行承包,也是合法合理的。前提是必须走完土地承包所有的程序。

第三,目前很多农村没有规范管理,只要其他村民没有提出异议,谁开荒就先由谁耕种着。如果村里面的其他人没有什么意见,目前大多数的村都是谁开荒就先由谁来耕种。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开荒地就是属于开荒的农户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永远归国家和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必须要严格按照土地发包承包程序进行才能确认,否则只能是暂时耕种,法律上没有任何的支持保护。

一旦村集体有其他需要收回土地,开荒农户也必须要遵守执行。

综上所述,农村的开荒地既然没有确权,土地的所有权始终都是国家所有由村集体管理,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也没有落实,由开荒的农户耕种也只是暂时性的。如果有需要,村集体就会依法收回。


桂农通


2018年土地确权之后,还有很多私人开发的开荒地未进行确权。这类开荒地说是有争议也有可能,说没有争议也有可能。那么,这类开荒地到底会怎么解决呢?

对于这类开荒地来说,很多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已经私自开发很多年了,有的开发的时间尚还短暂,有的被村集体收回,有的还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但是不管是哪一种,其真实的所有权还是归属于村集体的,这一点上是毋庸置疑的。而且,这类开荒地最终如何处理,还是要看村委会或者村小组的态度来决定。

1、被村委会收回纳入机动地范畴。这种情况也是比较正常的,也是村委会维护集体利益的正常做法。而且,这种回收是无偿的,村委会不可能给开发者补偿,因为开发的时候就是违规的,何来赔偿一说呢?所以,村委会收回这类开荒地纳入机动地的范畴是很正常的一种处理方式。

2、被村委会收回进行有偿发包。这也是比较正常的一种做法。这类开荒地一般都是远离居民区和种植区的区域,纳入机动地不利于农民的耕作。所以,收回之后由开荒人进行有偿承包也是一种方式,而且这里的“有偿”也是比较廉价的,一亩地几十元钱都有可能,还会和村委会签订正常的承包流转合同。可以说,是双方都获利的做法。

3、保持现有的状态无人问询。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出现的。比如说开荒地的地力条件较差、低洼、高低差太大等情况,属于谁都不待见的那种下等耕地。这类开荒地即便是村委会收回来了再次发包也是个问题,还不如让开发人继续种植呢。而且这种破地基本上也不会有人眼红。

所以,这类私人开发的开荒地最终的处理方式也就上面的这三种。但是不管是哪一种,其实都没问题,村委会完全可以根据村子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处理方式。当然了,也不排除一些“能人”在农村大面积的开发荒地而无人问津的可能性。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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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已确权,开荒地未确权,谁开荒谁耕种,还是集体收回?

农村开荒地历来有两类形式,一类是从头做起,在国有可耕荒滩上开荒,这种开荒种地的方式在改革开放初期一度很流行,一般规模较大面积较多。这种开荒一般都以家庭个体农场,企事业单位农场的名义开荒造田。这个要经过地方政府和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批才能实施开荒种地。前期管理比较松,政策上有宽度,比较容易得到批准。后期政策收紧管理严格,基本没有再批准开荒种地的情况。这种开垦的荒地,是国有土地的层面,不属于农村集体,农村集体无权力收回。延续到现在,一直维持谁开荒谁耕种的局面。

另一类是农户家庭在集体分配的承包耕地边缘扩垦的荒地。这种就近借势扩开的荒地一般面积很小,不存在规模问题。在土地确权的时候,一般只确集体应分配的面积,增开的荒地部分不确权,但该农户可以耕种。这些增扩的荒地部分只限于开荒者耕种没有其它任何权利。而且耕种的期限也只能在一个承包有效期。承包期到期重新分配承包土地,增开的荒地自动无条件归于集体。期间若遇征地等经济补偿行为,农户家庭增开的荒地部分算在集体面积以内,扩开的农户不享受增开荒地部分的收益,收益仅限于原集体分配的面积。若遇集体土地整体流转出包,该户家庭增开荒地部分不计在个体名下,归入集体,开荒地的家庭不享受增开荒地部分的收益。这些是我们这里的一贯做法,也是比较合理的做法。


老百姓宁


对于农村里面的土地确实有一定的争论,这些年对于摧残的问题也有一定的议论。

那么土地已经确权,对于那些开荒的土地,我们这边是没有确权的。谁开荒谁种植,还是集体收回呢?对于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觉得,谁开荒谁受益。

开荒的土地并不是在这两年才开放的,而是在分田落户的时候,那个时候就已经开始开荒种植了。

那么开荒了这么久种植了这么久,当然是谁开荒谁受益了。那么谁开荒,当然就谁去种植了,所以这种情况之下虽然说不确权,但是开荒的土地种植的人还是可以继续种植,并不会做出什么太大的改变。

所以针对于这种情况之下,集体要不要收回呢?对于这种情况之下在我们这边是没办法收回的,也不能收回,毕竟在允许了农民使用的情况之下,没有其他的大问题之中,不应该随便的将这个土地给收回去。


遇到国家征用,还能获得一定的补贴。

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这边一贯秉承着谁开荒谁受益的做法,那么即使遇到征用的时候也会拿到一定的补贴,只不过补贴的价格,未确权的土地是已确权的,土地价格要低好几倍。

比如说征用的时候,我们已经确权的土地每一亩每年给到的补偿金可能在600块左右,那么未确权的土地只能够拿到200块。

所以在秉持着谁开荒谁受益,虽然说那些土地没有摧残,但是遇到征用的时候给予补偿也是给要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给予补偿不会很多。

所以这个就是我们所说的,谁开荒谁受益。


看每个地方政策不同。

比如说有的地方,他已经划分了所谓的防护林或者说其他的经济作物或者种植区域。

那么这个时候你随便开荒可能是破坏那些种植的或者破坏其他的规划区域,可能不仅不能够受益,不仅需要收回,而且还需要收入相对应的罚款。

所以这个问题这个情况来看,我们觉得应该要好好的看一看当地里面实际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然后我们总结总的一句话来说,官字两个口。啥都得听他的,他说能够继续使用就继续使用,他说不能够继续使用,我们也没办法。


农人莫小道


看了不少回答。还有一种情况都没有说。。不知道别的地方有没有。那就是开荒已经计入纳税了。交过统筹款。农业税。当然现在也享受着国家粮食补贴。就是没有粮食差价补贴。这种地怎么个说法。也是没有。同样也是测量过。就是没有确权。这方面的政策现在还没有。随着土地确权工作的逐步结束。也应该快出政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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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长作为一名村干部来讲一讲这个问题,先讲一讲开荒是啥。

开荒通俗的说法就是把荒山荒地改成能种农作物的地。而标准的定义是:开荒是人类对可以利用而又尚未利用的土地(如荒草地、荒山、荒坡、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等)进行开垦或改造,使这些未被利用的土地从此变成可利用(耕种、种植作物等)土地的一种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以目前我国社会的基本情况看,能耕种的土地基本已经存在于人们目光所及之处,意思就是只要你能看到的,基本都已经不荒了,你没啥开荒的。除了一些有种植难度的地方可能还存在荒地,而一般目前能荒的也就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如果是零散的荒地,那么遵循谁开荒谁耕种的原则,是讲得通的,毕竟开荒者在这块土地上付出了时间与汗水,但是有些荒的地方却不能遵循谁开荒谁耕种的行为规则。为什么这么说?请听我接下来分析解释。

主要考虑到的是土地经营的难度系数比较大,如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经营,按照公平原则,只限定本村的户进行承包,可能在经营实力上很多“户”都达不到,即使承包到他们手中,也不利于土地功能的最大发挥。而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承包,由最具能力的人进行承包经营,有利于土地功能的最大发挥。

虽然叫荒地,但是并不是无主之地,任何土地它都是有界限归属的。而土地按照承包方式的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讲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大类。家庭承包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除家庭城堡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称作其他方式的承包。为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承包的主体不同,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只能是农村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个人或者联户,还可以是经过本经济组织大部门成员同意的外部农户,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

承包的对象不同。家庭承包的土地,所承包的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是“四荒”地以及果园、茶园、养殖园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

最后承包方式不同。家庭承包采取民主协商、公平合里的的分配方式进行承包,方式是按户承包,目的是使得人人有份,出发点是公平;而其他方式的承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是引入了市场机制,由最具有能力的人进行承包,目的就是效率。#我的青春我的乡村#


江南道道长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是可以被确权登记的。土地确权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在法律上确定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像提问中所说的开荒地,严格上来说应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农民并不会这样做,而是私自把荒地给开垦出来耕种。那么农民可不可以私自开荒呢?

就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哪部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不能私自开荒耕种,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就是说农民私自开荒耕种是可行的,其实在农村农民私自开荒耕种的现象也很常见。

我认为在农村农民私自开荒耕种的土地村集体也没必要收回,为什么呢?因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本就是村集体的,而农民开荒耕种土地并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所以说不管村集体收回与否,土地的所有权都是村集体的,没必要再多此一举的去收回农民私自开垦耕种的土地。在农村,对于荒地的处理,一般是坚持“谁开垦谁耕种,谁耕种谁受益”的原则。

当然了,村集体确实想要收回的话,是要给予农民青苗补偿费的,虽然说土地是村集体的,但是农民开垦出来耕种,是要投入的,村集体收回给予一定的合理补偿也是应该的。

综上所述,在农村,不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地是不能被确权的,农民私自开垦耕种的荒地虽不能被确权,但是坚持的是谁开垦谁耕种,谁耕种谁受益”的原则,村集体想收回的话,也可以,但是要给予开垦荒地的农民适当的青苗补偿。


农村一山货


开荒地没有确权,没有法律保障的,只能视作为偷税漏税私自占用荒山荒坡。开荒者在自己承包地范围之内扩大范围,于相邻无争,自己有合法权益作保障。开荒者远离自己承包地开荒如想合法化归公,只能奉献开荒地于本组成员平分,开荒者只落一累奉献精神,集体不能作为私有财产征收开荒地。个人见解,不喜勿喷,仅供参考。


内阁大陈


开荒地要从历史上来理解,在人民公社时期地都是集体开发的,就是集体地但是现在变了耕地形式,有些荒废了十年多了,集体土地都荒废了,农民为了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应该是谁开发归谁是合理的,国家发改委应该考虑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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