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关于《鼎恒升药业诉本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展说明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讯,中恒集团(600252)(600252)3月26日发布公告,关于《鼎恒升药业诉本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新进度为一审判决,案件审判结果为原告胜诉。

本案中,原告是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是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恒集团在本次案件中所处角色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原告称“被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收购原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原告成为被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淑清。被告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成立,在2013年5月至2016年7月间,原告及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许淑清。2011年由第一被告申请立项在齐齐哈尔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中恒生物制药保健食品产业基地。在实际开发建设中由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500万元转入原告的账户中,由于第二被告与原告的母子公司关系,故而由第二被告将上述所有资金全部用于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基地的投资建设及购买设备,共花去工程款及设备款63,802,835.00元(其中用于建设第一被告的工程款10,991,163.00元,机电装修工程款28,430,147.00元,设备款24,381,525.00元)。在此过程中,原告对上述款项没有任何实际控制和使用。2018年第二被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的方式将其出资全部在原告处索回,但是根据事实,原告即没有得到钱也没有得到物,上述钱款均用于为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基地的投资与建设,故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偿还该款,并且第二被告对该款负有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述所花的费用应当由所有权者承担,并且由实际控制及使用者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诉讼的请求:(一)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及设备款63,802,835.00元。(二)判决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此案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表示,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由于案件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公司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鉴于上述案件仍在审理中,目前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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