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恆集團:關於《鼎恆升藥業訴本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最新進展說明

同花順(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訊,中恆集團(600252)(600252)3月26日發佈公告,關於《鼎恆升藥業訴本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一審判決,案件審判結果為原告勝訴。

本案中,原告是黑龍江鼎恆升藥業有限公司,被告是齊齊哈爾中恆集團有限公司,廣西梧州中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恆集團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原告稱“被告廣西梧州中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13年6月收購原告黑龍江鼎恆升藥業有限公司,原告成為被告廣西梧州中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許淑清。被告齊齊哈爾中恆集團有限公司於2011年8月29日成立,在2013年5月至2016年7月間,原告及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為許淑清。2011年由第一被告申請立項在齊齊哈爾高新技術開發區建設中恆生物製藥保健食品產業基地。在實際開發建設中由廣西梧州中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資3500萬元轉入原告的賬戶中,由於第二被告與原告的母子公司關係,故而由第二被告將上述所有資金全部用於齊齊哈爾中恆集團有限公司項目基地的投資建設及購買設備,共花去工程款及設備款63,802,835.00元(其中用於建設第一被告的工程款10,991,163.00元,機電裝修工程款28,430,147.00元,設備款24,381,525.00元)。在此過程中,原告對上述款項沒有任何實際控制和使用。2018年第二被告廣西梧州中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訴訟的方式將其出資全部在原告處索回,但是根據事實,原告即沒有得到錢也沒有得到物,上述錢款均用於為齊齊哈爾中恆集團有限公司項目基地的投資與建設,故齊齊哈爾中恆集團有限公司應當向原告償還該款,並且第二被告對該款負有連帶責任。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上述所花的費用應當由所有權者承擔,並且由實際控制及使用者廣西梧州中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本次訴訟的請求:(一)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及設備款63,802,835.00元。(二)判決第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本次訴訟判決為一審判決,由於案件處於一審判決後的上訴期內,公司將根據律師的相關意見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鑑於上述案件仍在審理中,目前公司暫時無法判斷對本期利潤及期後利潤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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