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公路通行費發票又出新規!不按規定執行不能報銷

01.4月1日起,ETC卡繳費開具發票實施新規

3月24日,交通部公佈《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對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等有關事做出了具體說明,新規將於4月1日起正式實施。

4月1日起,公路通行費發票又出新規!不按規定執行不能報銷

公告全文如下:


為了推進物流業降本增效、進一步提升收費公路服務水平,現將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通行費電子發票編碼規則

通行費電子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2。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通行費電子發票票樣見附件。

二、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對象

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對象為辦理ETC卡的客戶,ETC卡的具體辦理流程和相關要求請諮詢各省(區、市)ETC客戶服務機構。未辦理ETC卡的客戶,仍按原有方式交納通行費和索取票據。   三、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流程

(一)發票服務平臺賬戶註冊。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網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憑手機號碼、手機驗證碼免費註冊,並按要求設置購買方信息。客戶如需變更購買方信息,應當於發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變更,確保開票信息真實準確。   (二)綁定ETC卡。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填寫ETC卡辦理時的預留信息(開戶人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經校驗無誤後,完成ETC卡綁定。   (三)發票開具。客戶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取需要開具發票的充值或消費交易記錄,申請生成通行費電子發票。發票服務平臺免費向客戶提供通行費電子發票及明細信息下載、轉發、預覽、查詢等服務。

四、通行費電子發票開具規定

(一)通行費電子發票分為以下兩種:   1.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徵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徵稅發票)。   2.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徵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以下稱不徵稅發票)。   (二)ETC後付費客戶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三)ETC預付費客戶可以自行選擇在充值後索取發票或者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   在充值後索取發票的,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ETC客戶服務機構全額開具的不徵稅發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ETC客戶服務機構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均不再向其開具發票。   客戶在充值後未索取不徵稅發票,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索取發票的,通過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開具的徵稅發票;通過政府還貸性收費公路的部分,在發票服務平臺取得暫由ETC客戶服務機構開具的不徵稅發票。   (四)客戶使用ETC卡通行收費公路並交納通行費的,可以在實際發生通行費用後第10個自然日起,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擇相應通行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客戶可以在充值後實時登錄發票服務平臺,選擇相應充值記錄取得通行費電子發票。   (五)發票服務平臺應當將通行費電子發票對應的通行明細清單留存備查。

五、通行費電子發票其他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二)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按照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三)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六、業務諮詢   使用ETC卡交納的通行費,以及ETC卡充值費開具通行費電子發票,不再開具紙質票據。客戶可以撥打熱線電話進行業務諮詢與投訴。通行費電子發票的開票問題可撥打發票服務平臺熱線95022;各省(區、市)ETC客戶服務機構熱線電話可以登錄發票服務平臺查詢;通行費電子發票的查驗和抵扣等稅務問題可撥打納稅服務熱線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發佈的《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同時廢止。

附件: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doc

4月1日起,公路通行費發票又出新規!不按規定執行不能報銷

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3月10日


02.還有這些發票新規注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

現將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後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三、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的規定,在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和個人作為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築服務,從境內工程總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2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六條規定的“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五、動物診療機構提供的動物疾病預防、診斷、治療和動物絕育手術等動物診療服務,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項所稱“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動物診療機構銷售動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動物清潔、美容、代理看護等服務,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動物診療機構,是指依照《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9號公佈,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2017年第8號修改)規定,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並在規定的診療活動範圍內開展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

六、《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2017年第55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條修改為:

“第二條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適用本辦法: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並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

(二)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的(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除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提供內河貨物運輸服務的,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

(三)在稅務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七、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執行;已經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以按現行紅字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將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減。

八、本公告第一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至第七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五條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第17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7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第四條自2020年3月1日起廢止。《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2017年第55號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根據本公告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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