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網絡水軍”須嚴懲



一篇題為《華南海鮮市場供貨商的懺悔書!曝光巨大黑幕!》的涉疫情文章突然爆紅網絡。

經查,有人將舊帖拼接篡改、偷換內容,並套上和疫情有關的標題,故意造謠傳謠。民警還發現,該文章的首發微信公眾號還涉嫌傳播其他涉疫虛假信息。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造謠傳謠行為不僅違反互聯網有關規定,嚴重的還構成違法犯罪。

對於編造、散佈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網信辦會聯合公安機關依法落地查處。

希望廣大網民要自覺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否則一經查實,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疫情下,“網絡水軍”須嚴懲


根據網絡謠言的不同情況,可以依據下列相關法律法規處置
一、 刑事處罰的有關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製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下,“網絡水軍”須嚴懲


二、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
如果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疫情下,“網絡水軍”須嚴懲


三、 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
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疫情下,“網絡水軍”須嚴懲

以上根據網絡資料整理

疫情下,“網絡水軍”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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