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北區法院:優化法治營商環境,促各企業多方共贏

2020年3月3日,在欽州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七樓會議室,在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主持下,申請執行人市信用聯社與被執行人廣西某和公司及案外人廣西欽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東通浩公司經過充分協商,最終達成共識。至此,一件纏訟四年的執行案件的突出矛盾得以解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案外人管委會的資產得以盤活,入駐的東通浩公司將利用涉案資產轉產測溫槍,為疫情防控戰役助力,多方共贏。

債務逾期 抵押房地產流拍被抵債

本案案情比較複雜,涉及的社會層面及標的金額都比較大。2014年1月13日、6月30日,廣西某和公司分別向市信用聯社下屬的平吉信用社借款1500萬元和1000萬元,用途為購買生產LED燈原材料流動資金,借款期限分別為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用某和公司位於欽州市大垌鎮皇馬工業集中區的20000平方米工業用地使用權及某和公司所有的位於欽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曙光園C1-2標準廠房內共91大項機器設備為借款作擔保。湯某、容某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貸款到期後,某和公司只歸還貸款本金250萬元,其餘900萬元申請展期至2015年3月28日、1350萬元申請展期至2015年12月20日。湯某、容某某為展期後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展期期限屆滿後,某和公司未能歸還貸款本息,經市信用聯社多次追收未果,至2015年11月27日,尚欠貸款本金22490755.95元及利息543226.58元。案件訴至法院後,欽北區法院依法判決某和公司償還信用聯社兩筆借款本金13500000元和8990755.95元及相關利息,信用聯社對某和公司所有的用於抵押借款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91大項的機器設備在抵押債權範圍內,以協議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湯某、容某、容某某對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某和公司、湯某、容某、容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市信用聯社於2018年10月25日向欽北區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欽北區法院於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經評估後,欽北區法院分別於2018年12月1日10時至2018年12月2日10時止和2018年12月19日10:00至2018年12月20日10:00止,在欽北區法院淘寶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對某和公司名下位於欽州市欽北區大垌鎮皇馬工業集中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按現狀進行公開拍賣,但兩次拍賣均流拍。2018年年底,經信用聯社申請,欽北區法院裁定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作價15652784元以物抵償債務。

改變查封 騰房出租實現利益最大化

然而,某和公司所有的位於欽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曙光園C1-2標準廠房內共91大項機器設備因出現產權異議一直無法處置,欽北區法院於2019年3月29日再次原地查封,並在廠房門口張貼封條。之後,廣西欽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函告法院,載明上述機器設備所佔用的廠房(曙光園36#、38#)系該公司租用開發區管委房屋的,因有欠繳房租及合同租期已到的情形,請求法院改變查封方式,以便開發區管委騰出廠房交給要求入駐企業使用。2019年6月,經法院執行幹警審查相關材料及實地勘查,並組織案件申請人市信用聯社及開發區管委的相關負責人共同會商,決定改變查封方式,將封條移到每個車間門口,儘量合理、充分有效利用空間,最終將查封的機器設備佔用的36#、38#兩棟共六層廠房中騰出兩層廠房交由開發區管委會繼續出租,交由企業入駐。但該公司機器設備仍佔用36#、38#兩棟共四層廠房。

執行異議程序結束後,欽北區法院於2019年9月29日再次恢復執行某和公司所有的上述機器設備。但經二次拍賣均流拍,進入變賣程序後仍然未能找到合適買受人。由於某和公司的機器設備長期佔用管委會下屬單位的標準廠房,阻礙了開發區的招商工作,不能實現開發區的稅收、就業等管理目的。為此,法院多次督促,管委會、信用聯社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於某和公司抵押的設備,屬於特種精密設備,潛在的買受人極少,客觀原因造成未能找到買家。在設備已經安裝後的情況下,移動需要專業技術,否則可能造成巨大的價值貶損,管委會、信用聯社多次責成某和公司派出技術人員將第38#樓內的機器設備集中轉移到第36#樓存放,以空出第38#樓招商使用,減少損失,但某和公司由於尚欠技術人員的工資,未能派出技術人員轉移機器設備。

多方努力 助力企業復工復產抗疫

在司法拍賣、變賣程序都結束後,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需要,案外人東通浩公司計劃生產測溫槍,由於時間緊迫,瞭解到並且有意向使用某和公司的無塵車間及部分機器設備進行生產。同時,東通浩公司也看到某和公司原有設備的價值,正努力尋求合適的項目,有計劃買受某和公司原有機器設備。3月3日下午,欽北區法院執行局長主持各方協商,達成如下共識:1.各方認可法院依法解除對相關機器設備的查封,保留抵押物的性質不變,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處置;2.解除查封后,東通浩公司自願承擔保管責任,抵押物發生損毀、滅失的,由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3.同意欽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第36#1樓廠房及部分機器設備出租給東通浩公司生產測溫槍,廠房出租由東通浩公司與欽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屬產權單位直接簽訂租賃合同,確定面積、租金標準、租金交納等具體條款;4.設備需要出租使用時,由東通浩公司某和公司簽訂,但合同租期、租金標準必須經信用聯社同意,租金直接向信用聯社交納,以抵償某和公司的欠款本息,廠房、設備的租期不少於6個月,續租應得到管委會、信用聯社的書面同意;5.信用聯社接受抵債後,設備出租合同由東通浩公司與信用聯社簽訂、履行;6.欽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第38#廠房內某和公司的機器設備,三個月內由東通浩公司負責轉移到第36#二樓,並承擔轉移費用,但東通浩公司在三個月內已同意購買相關機器設備並同意租用32#除外;7.機器設備轉移前,要對需轉移的機器設備進行清點,確保機器設備完整。至此,經法院及多方努力,案外人公司順利入駐生產測溫槍,流拍的機器設備得到盤活,實現多方共贏,為當前的疫情防控助力護航。

欽北區法院認真落實中央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決策部署和上級法院相關工作要求,主動服務經濟發展,適應經濟發展對司法機關提出的新要求,深化服務效果,更好地為企業發展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努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法治環境。本案中,更是從疫情防控大局出發,將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盤活企業資產、為生產防疫設備企業入駐保駕護航結合起來,最終形成多方共贏的局面,為企業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促進本地經濟建設社會經濟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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