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可辯駁:刑事辯護中邏輯的力量》(上)

刑事辯護,條分縷析,就其實質,最後往往都是邏輯問題。刑辯律師必須重視邏輯的力量,敏銳抓住指控的邏輯錯誤,判決的邏輯錯誤,進行精準地打擊。邏輯運用得當,無可辯駁,目前還從來沒有公訴人接上招,顧左右而言他。

《無可辯駁:刑事辯護中邏輯的力量》(上)


邏輯的力量很強大,關於刑事辯護中的邏輯問題,我有初步的思考。

第一個是指控邏輯錯誤。

比如蘇州假藥案,起訴書和補充起訴書就存在邏輯錯誤,所以在庭審過程中的質證階段,公訴人就臨時變更起訴,指控都變成了以非藥品冒充藥品。

再比如一起敲詐勒索的案件,敲詐勒索的對象是政府,問題是我們的政府能不能被敲詐?政府是不可能被敲詐的,中國政府偉大、光明、正確,誰能敲詐政府?所以敲詐政府罪從指控的邏輯上來講,根本就是不能成立的,因為他們不可能產生恐懼心理。因此,所有敲詐政府或是類似政府機構的國有企業從指控邏輯上就是不能成立的,這是根本性的問題。

再舉一個例子,我去年有個案件,經過艱難的庭審過程,我和王萬瓊律師辯護的成都的一個詐騙案,最終案件撤訴,也就是得到無罪的結果,過程艱難。起訴書指控鄭某虛構三個合夥人來騙取土地徵收補償款,因此構成詐騙。案件細節很多,最終提煉出來核心的指控邏輯就是,鄭某拿到了兩次補償,第一次補償拿到之後覺得較少,然後再去要補償金,這在現實土地徵收拆遷過程中是很普遍的。如此指控有沒有可能成立,從指控邏輯上講,是不可能成立的,為什麼?因為拆遷徵地補償和合夥人的人數是無關的,它是根據所謂的徵收土地的面積、地上附著物等相關,和人數無關。因此,承包這塊地的是一個人還是三個人合夥,跟詐騙罪無關。那本案為什麼會有出現鄭某虛構兩人,一共三人合夥的情況?辦案人員對此不明白,認為只要有虛構就構成犯罪,但這並不是犯罪的構成要件。當然也有事實證據證明三個合夥人是真實的,並不是虛構的,且徵收土地的面積和附著物的補償應當超過兩次的補償金額,這是另一個問題。這是這個案件關於邏輯的問題。我在第二次會見的時候,發現了一個關鍵的問題,陪我去會見的律師大為驚訝。這個案件只要根據控方的證據就能證明案件無罪。證據就是兩份徵地拆遷補償的協議,一份是一個人簽字,一份是三個人簽字,協議內容完全一樣。這就是控方用於指控犯罪的證據。但在我們看來,恰恰是證明無罪的證據,為什麼?因為這兩份徵地拆遷補償協議同時存在案件中,是按照拆遷辦的要求提交的,也就是說拆遷辦明知有兩份協議,雙方商量籤兩份協議,拿兩份補償金的,這就完全不是虛構事實欺騙對方了。把控方最核心的證據轉變為對辯方最有利的證據。案件需要技巧,這個案件從指控邏輯出發和分析,獲得了很大的進展。拆遷辦讓你提交文件,同時存在拆遷辦的檔案,而且經過各部門審批,怎麼可能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跟犯罪要件差距很大,這個案件的辯護,就運用了邏輯分析,最終檢方撤訴。

我分析所有的(我經辦過的)無罪案件中的指控邏輯,對其進行攻擊,是常規的方法。再舉一個例子,無錫邵某案,是二審到現在未判的案件,指控邏輯是邵某和丁某合謀,謊稱開承兌匯票向陶某的公司借款,實際用於償還丁公司貸款,並解除邵某的擔保責任,邵某不擔保,丁公司再次貸款沒成功,陶某的公司損失2500萬。邵某構成詐騙罪。這個邏輯明顯不能成立,有很多打破邏輯鏈條的一種方法,比如說:第一,丁某和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成立犯罪也應該是合同詐騙罪,怎麼能是詐騙罪呢?而邵某不是合同主體,只是介紹人。第二,沒有虛構事實。因為書證證明銀行承兌匯票經過正常批准程序以及丁某公司再貸款的屬性。第三,按照指控邏輯,銀行所有人都參與了詐騙,銀行也應該抓。詐騙總要詐騙某種利益,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本案中邵某佔有了什麼利益,詐騙罪犯罪對象是否可以是一種消極的利益,以所謂的“可以不提供擔保”獲得擔保利益?這是可以爭議的地方。最後也是最關鍵的原因在於銀行不想貸款,銀行在騙,按照丁某設想,把錢借到後先還給銀行,銀行辦理轉貸款,再用貸款承兌匯票就解決。最後的原因是銀行沒有給丁某貸款,而不是丁某詐騙。非法佔有動機何在?在於銀行不想貸,提高貸款條件。通過幾個例子說明指控邏輯是需要把握的大方向。

第二個邏輯錯誤是偷換概念,一個概念去換另一個概念,改變其內涵、外延。

混淆概念的例子,比如"買一贈一",但"買一"的"一"和"贈一"的"一"是不一樣的,例如買西服贈皮帶。在訴訟過程中,公訴人經常這樣做。

比如蘇州假藥案,公訴人偷換概念,第一,把標明瞭功能主治適應症的物品偷換成以非藥品冒充藥品,兩種東西是不一樣的,而且衛消產品也是需要標明類似適應症;第二,辯方舉示證據,現在淘寶上還存在著銷售衛消產品,類似於該案指控的情況,淘寶上類似的什麼鼻炎靈之類都是假藥,但它們都是衛消產品。藥品有一個泛化的概念,到藥店買藥,也不一定都是藥。淘寶存在大量的衛消產品給人以誤解。雖然銷售但並未明確說銷售的就是藥,只是給人一種銷售的是藥品的誤解。雖然這種行為要給予批評,但與犯罪行為是截然不同的。但公訴人認為普遍性犯罪不意味著不處罰。但這種行為並不是犯罪,我在辯護時候說,普遍現象被公訴人偷換成普遍犯罪。

還有一個案件,公訴人發問階段威脅被告人,不如實供述要改變量刑。改變量刑建議也需要程序。我當時看到辯護詞特別生氣,據說這個案件辯護到最後法警都哭了,法警能哭的案件肯定是無罪的。邏輯錯誤中有一種是訴諸情感,這是一種邏輯上的謬誤,但是情感同時也是一種修辭。刑事辯護的藝術在於說服法官,打動法官,激起共鳴,庭審直播就是要激起共鳴。蘇州假藥案,起訴書指控存在少量貼牌的行為,貼牌就是生產?這兩者差別還是很大,貼牌並不是生產。

再比如福建涉黑的案件,出現很多偷換概念。比如不是村委會的人在村委會的微信群和村委會對罵,發生衝突,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是把控基層政權尋釁滋事。你罵他,你是尋釁滋事,他罵你,還是你尋釁滋事。

選舉的時候,俞某貼大字報罵人被抓,被告人將俞某扭送到派出所,最後指控扭送到派出所的人尋釁滋事,這不是見義勇為嗎?

再比如說,蔡某涉嫌非法經營的案件,行為有爭議,就是協助公司賣論文,但此行為不構成犯罪是一定的,如果賣論文構成犯罪,那買論文是否構成共犯。非法經營罪保護的客體應當是市場秩序,但這個案件,一審認定的危害性竟然是導致學術質量下降。學術質量下降能怪賣論文的嗎?這應當是教育部管理的事,在危害性的概念上偷換了概念。

福建劉大蔚案,開庭時檢察官說,劉大蔚自己說了明知是犯罪。劉大蔚哪裡說了是犯罪,他明明只是說自己知道從臺灣網購仿真槍可能是有問題的,知道自己可能違法。違法跟明知是犯罪是一樣的嗎,這就是偷換概念。

再舉一個例子,是我曾經直播的太原姜某案,這個案件出現了偷換概念的問題,明明是以實際出資人的身份參與煤礦整合,各種文書都是實際出資人,但判決書卻說他是某公司的代表身份參加談判。這也是非常典型的偷換概念。

第三個邏輯錯誤是邏輯跳躍,專業的名字是滑坡謬誤,基本原理是使用連串的因果推論誇大每個環節的因果強度,得出不合理的結論,很多公訴人都會這樣做。

鸚鵡案,檢察官要求鑑定人出庭,要求專家出庭,專家出庭的目的就是支持對指控有利的,否定不利的。但鑑定人出庭卻是部分否定鑑定意見,這就很奇怪了。在辯論階段,檢察員非常認證,第一輪將近兩小時,主要說養鸚鵡的危害,買賣馴養繁殖的動物會刺激捕獵野生鸚鵡,進而對野生種群的動物造成傷害,破壞生態環境。第二個邏輯是買賣馴養繁殖的動物會導致外來物種入侵,導致非典等疾病傳播。檢察官所說的話和定罪量刑有關嗎?和犯罪構成有關嗎?沒有。王鵬看到受傷的鸚鵡撿回家治療,一隻鸚鵡太過孤單,所以為鸚鵡找一個伴兒,鸚鵡繁殖能力很強,養幾隻鸚鵡有錯嗎?養不完賣幾隻有錯嗎?有必要上升到非典疾病傳播的高度嗎?而且買賣、馴養繁殖的鸚鵡能導致野生動物種群的破壞嗎?這兩者根本沒有直接的關係,也不會導致殺害,捕獵增加。而疾病的傳播是鸚鵡能傳播的嗎?比如非洲豬瘟,去抓捕養豬的人了嗎,養豬的人是受害者。疾病的產生、外來物種的入侵,原因是多樣,和養鸚鵡並沒有直接關係。

法庭上公訴人經常出現邏輯錯誤,比如職務犯罪案件,首先是某官員生活作風有問題,再就是有思想腐敗,然後為家屬謀取利益,黨性喪失,進而上升到國家。這實際上都犯了邏輯錯誤。

蘇州假藥案,公訴人在辯論階段說了很多社會危害性,說銷售的東西假裝是藥,治不好病,會導致病情更重,身體健康受到了威脅,人身就受到了危害。那這樣的社會危害性就是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嗎?有社會危害性就是犯罪嗎?這樣的行為確實有損害,但是否就構成犯罪是另外一個問題。這樣的損害要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聯繫。設立生產、銷售假藥罪所要保護的最根本法益是公民的身體健康安全,但這個案件,公訴人將“損害”混淆、跳躍為生產、銷售假藥罪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把“謀財”意義上“傷害”跳躍成“害命”意義上的“傷害”。

又比如,我有一個申訴案件,原審裁判錯得離譜,簡單的說就是一家總公司建了分公司,分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兩家公司之間有矛盾,總部撥款沒有及時交上去,最後動用經偵把他給抓了,說還錢就取保候審。實際上分公司收到的貨款用來幹什麼?用來投資了,但原審裁判文書說是,實則變持有為所有。它邏輯跳躍了很多層,首先就是不把公司放在眼裡,《公司法》規定獨立的法人企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既然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又怎麼能說是個人呢。是企業欠另一個企業的錢,而不是個人欠企業的錢。公訴人的邏輯就是分公司就是個辦事處,因此你就是職務侵佔,分明是邏輯錯誤。

還是成都鄭某詐騙的案子,公訴人在庭審時說了一個觀點,反正你是虛構三個合夥人,手段是違法的,那就是詐騙。手段即使不合法,目的一定就不合法嗎?就一定能成立犯罪嗎?這是個邏輯是跳躍的。何況三個合夥人是真實的,有證據證明。公訴人的辯論經常會有這樣的強詞奪理,要用邏輯的方法抓住對方的漏洞。

第四個邏輯錯誤是自相矛盾。

第一個就是蘇州假藥案,公訴人發表了一個“高見”,認為當事人確實沒有直接說自己賣藥,賣的是衛消產品,但這是規避賣藥的行為,所以就是實施了賣藥的行為。公訴人的邏輯就是規避了某種行為,就是實施了某種行為,簡言之沒有就是有,顛倒黑白。很多律師喜歡做第一辯護人,但我最喜歡做第二辯護人,抓公訴人的漏洞,隨機應變。

陝西正當防衛案,檢方其實是有矛盾的,他一方面認可防衛行為,但又認為過當,過當是什麼,怎麼才能不過當?如何做到精準防衛,誰都不能說清楚,我在辯護中問了他們兩個問題,如果是你會怎麼辦?如果遇到危險不反擊會有什麼後果?身臨其境,誰又能做到精準防衛,具有防衛性質和精準防衛之間是有矛盾的,因為是無法界定怎樣使防衛過當的。

福建涉黑案,2006年就成立了,指控的是這家人從2006年起就經常和人發生矛盾。既然你是黑社會,被人罵,被人貼大字報。指控2006年就成立了黑社會,在茶樓上聚會商量組織什麼儀式,但調取衛星圖來找,那時茶樓都沒有修。

還有漳州涉黑案。這個案件當初為什麼接,因為來找我們的這個小姑娘的爺爺奶奶也被抓了,分案處理,被認定的是,四年前別人在他們家墳頭種了一棵荔枝樹,然後他把荔枝樹葉砍掉了,砍樹是尋釁滋事。你都是黑誰會了,誰敢上黑社會家的墳頭上去種樹?這是自相矛盾。

太原姜某某的案件,最後判決有期徒刑7年,追繳1.36億財產,檢察院抗訴,認為1.36億的犯罪金額不應該判7年。但這樣的判決,是和事實矛盾的,1.36億從姜某某身上追繳之後發還給誰?主要發還給姜某某本人,因為這是兩個股東之間發生糾紛、競爭,這個公司原來的佔股分別是66%和34%,如果進行清算,姜某佔股將超過80%。2012年向法院提起書面清算訴訟,一審法院判決認為,清算之後就沒有侵佔了,有賬算清楚,把金額髮還給空殼公司,而被告人佔到空殼公司股份的80%以上,最後涉案財產發還到的還是他自己。

第五個邏輯上的錯誤是,不能推出。

對手得出的結論是沒有辦法得出來的,但是我們又不知道錯在哪裡,這就是邏輯上的錯誤。有兩種形式,一是推理形式有問題,二是論題和論據不相關。

“你沒犯事公安能抓你嗎”這句話存在循環論證,抓你是因為你犯事,你不犯事不能抓你,這是一種邏輯上的謬誤。

剛剛講到的太原姜某某案件,一審法院認定姜某某向別人轉的股份裡面有保密內容,要不是想職務侵佔,沒有必要保密,以此認為有職務侵佔的主觀故意。但合同中存在保密條款無法證明是姜某想隱瞞,商業合同中的存在保密條款很常見,何況這個保密條款是對方提出的,無法根據一個保密條款推定他有向另外一個股東隱瞞出售股權的故意。而且夜不能以一份授權委託書這一份證據就直接認定姜某某代表了某公司,實際上中間還有多個環節。

江蘇海門一個計算機的案件,有時候採取點贊性辯護效果很好,能溝通儘量溝通,實在是溝通不了的沒辦法只能對抗。這個案件公訴人提出的邏輯是,後面之所以交錢是因為之前的攻擊是有效果的。這就犯了邏輯錯誤,花錢不等於有效果。例如給律師費不一定對案件的辯護有效果。

廈門的案子,丈母孃跟準女婿反目。這個案件最大的邏輯錯誤:南昌三家門店是香港女商人的,廈門公司是香港女商人的,所以南昌三家商店是廈門公司的。也就是A屬於B,C屬於B,能得出A屬於C嗎?顯然不能。二審發回重審了,通過這個案件感受到廈門的司法環境不錯。刑事辯護要注重細節、要注重大局。

很多案件會出現刑訊逼供,我們提出有刑訊逼供,檢方說同監犯人說沒受傷,醫生說沒受傷,體檢表證明其身體完好,說明他沒受傷,所以不同意驗傷。漳州黑社會案件,被告人褲子拉開,腿上、腰上、腳上有明顯的傷痕,但檢方就是說沒有受傷。類似於這樣的案件,邏輯上要指出來,檢方舉示的證據不能得出他沒有受傷的結論。被告人受到了不讓吃飯睡覺等虐待,公訴人就會答非所問地運用體檢表等證據證明沒受傷,這與要證明的問題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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