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員工工作期間死亡 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均難逃責任

吳某系原告華誠保安公司派遣至被告鈞元公司處從事保安工作。2017年9月24日5時許,吳某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如東縣人社局認定吳某的死亡系工傷,原告華誠保安公司賠償吳某近親屬損失共計80萬元(其中包括保險公司理賠款501861.1元)。原告華誠保安公司認為被告鈞元公司在此事件中有過錯,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鈞元公司分擔其公司自己支付的賠償款30萬的70%即21萬元,被告認為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請求賠償的主體應當是吳某的近親屬,且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合同,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華誠保安公司作為聘用吳某的派遣單位,明知吳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無相應保安資質,仍然將其招聘,並派遣吳某至被告鈞元公司,公司安排其從事具有較強工作強度的保安夜間值班及巡邏工作,作為派遣單位的原告鈞元公司理應按法律規定對吳功銀的工亡事故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被告鈞元公司作為接受單位,雖不直接負責吳某的招聘、工作安排、考勤,工資支付等事宜,但其公司任由原告華誠保安公司安排不符合案涉保安服務合同約定的保安到其公司任職,未盡自身審慎審查義務,存在選任過失,亦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故本院判決被告鈞元公司予以補償原告華誠保安公司人民幣29813.89元。

法官說法:本案中,吳某受僱於原告華誠保安公司,被派遣至被告鈞元公司處工作,其在當值期間發生工亡事故,原告華誠保安公司以及被告鈞元公司作為派遣單位和接收單位應按照自身職責過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華誠保安公司已經實際賠償了吳某近親屬全部損失,其有權要求被告鈞元公司支付其應當賠償的數額。作者單位:如東縣人民法院 作者:孟良燕 管颯爽 北京勞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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