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協議受保護,法院支持民告官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政府簽訂的《投資協議》屬於行政協議,政府如果不履行、不全面履行、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前,政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簽訂的《投資協議》都作為民事合同處理,一旦發生合同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適用民事法律規範。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後,政府與行政相對人簽訂的《投資協議》,確定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範圍,人民法院不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那麼2015年5月1日之前簽訂的《投資協議》,在2015年5月1日之後發生的糾紛,是作為民事案件起訴,還是打行政官司?最高院給出了答案——2015年5月1日之前訂立的行政協議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條件及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之訴訟時效的適用。


投資協議受保護,法院支持民告官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行政協議典型案例------成都億嘉利科技有限公司、樂山沙灣億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訴四川省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解除投資協議並賠償經濟損失案

(一)基本案情

成都億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億嘉利公司)、樂山沙灣億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山億嘉利公司)向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訴稱,2011年4月1日,成都億嘉利公司與四川省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沙灣區政府)簽署《投資協議》,約定成都億嘉利公司租賃約800畝土地,投資5000萬元建設以鰻魚養殖為主並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的現代觀光農業項目,沙灣區政府負責提供“一站式服務”、為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和協調相關部門的手續儘快落實。2011年9月13日,設立樂山億嘉利公司,為項目公司。成都億嘉利公司、樂山億嘉利公司認為沙灣區政府一直怠於協調其項目行政手續辦理事宜,隱瞞土地性質真相,無法辦理相關手續,未按照約定履行《投資協議》,直接造成二公司重大損失。為此,訴請解除成都億嘉利公司與沙灣區政府於2011年8月29日簽署的《投資協議》,判令沙灣區政府賠償二公司經濟損失400萬元。

(二)裁判結果

經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對於行政訴訟法修改施行之前形成的行政協議,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和人民法院處理此類糾紛的通常做法,一般不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主要通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方式尋求司法救濟,故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成都億嘉利公司、樂山億嘉利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投資協議》符合行政協議本質特徵,對形成於2015年5月1日之前的案涉《投資協議》產生的糾紛,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或者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其他爭議解決途徑的,作為協議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協議作為一種行政手段,既有行政性又有協議性,應具體根據爭議及訴訟的性質來確定相關的規則適用,在與行政法律規範不相沖突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民事法律規範,故訴訟時效制度可以適用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本案系因成都億嘉利公司、樂山億嘉利公司對沙灣區政府未履行案涉《投資協議》而提起的請求解除協議的行政訴訟,應當參照適用民事法律規範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再適用起訴期限的規定。結合本案案情,成都億嘉利公司、樂山億嘉利公司於2016年8月31日提起本案訴訟,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故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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