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有的朋友在問這樣一個問題:
請律師需要花不少錢,不請律師自己打官司行不?
答案是:請律師並不是打官司的必須條件,如果案值不大、案情簡單,或者自己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請親屬代理或者自己親自打完全是可以的。
律師
第一個問題:不請律師,請自己的近親屬或同事代理。
對於代理,《民事訴訟法》有這樣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不請律師,請自己的近親屬、同事(由單位委派)也同樣可以做代理人參加訴訟。
至於哪些些人屬於近親屬,不同的法律對此有不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係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自己打官司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這個問題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介紹。
1、到法院打官司的條件。到法院打官司的事情,應當具有一定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可以告到法院。
網上立案
2、當事人需要做的準備。
當事人需要準備本人(原告)身份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如告對方還錢需要準備借條,打款憑條等證據;告對方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需要提供傷情鑑定、醫療費票據、陪護費票據等;另外,民事訴訟還需要被告的姓名、住址、聯繫電話、身份證號碼(非必須)等。
3、到哪個法院起訴。也就是說案件歸哪個法院管轄。
以借貸糾紛案件為例。如果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應當到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
如果未約定管轄法院,可到雙方任一方的住所地法院起訴。
3、起訴的操作步驟。
現在多數法院可以網上登記立案,當然了也可以攜帶材料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大廳或訴訟服務大廳)手工立案。
起訴狀
網上立案的方法是:登陸管轄法院的網站,有個網上立案的窗口,用自己的身份證註冊一個用戶,然後進入按照提示輸入需要的資料(例如原告資料、被告資料、起訴狀、主要證據等),檢查無誤後點擊“提交”,即可。然後經常關注一下法院網站,等法院的補充資料通知或立案成功(需按規定日期繳納訴訟費)通知,後邊按法院的安排處理即可。
4、其他注意事項
1、對方可能轉移財產的,最好做訴前保全。
2、對方玩失蹤的,開庭傳票送不到,有可能需要公告送達,拖得時間比較長(公告送達需要三個月)。
打官司
3、如果對方玩失蹤,判決生效後一定及時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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