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案從州法院轉聯邦法院,為尋求死刑而違憲?

2017年當中國留學生章瑩穎失蹤的時候,家屬和同學比較擔心章瑩穎的下落,他們就向學校求助。學校警察馬上立案調查,但是後來發現章瑩穎是在校外的地方上了別人的汽車。所以學校警方將案子轉交給了當地的香檳市警察局。市警察局在報案後並沒有找到章瑩穎的下落,也不知道案件的最後地點是不是在香檳市,也不知道該汽車是否駕離該市或該州。香檳市警察局畢竟是一個規模很小的警察局,他們發現人手不夠而求助於伊利諾州警察局。州警察局參與進案件中後,懷疑兇手有可能綁架章瑩穎並將她跨州帶到其它地方。因此為了慎重起見,他們將案件報送給聯邦調查局。

FBI對案件也是相當重視,畢竟章瑩穎案件涉及中國留學生失蹤案,案件發生後引起許多中國家長的擔心,在該校就讀的中國留學生有五千多人,他們也對學校周邊的安全也產生了擔憂,校方也希望儘快破案找到下落。

在聯邦調查局探員接手後,他們很快發現嫌犯竟然是與章瑩穎同一學校的博士研究生克里斯滕森,而經過汙點證人的秘密取證以及後來獲取到法官允許的住家搜查,聯調局發現嫌犯將章瑩穎綁架到學校內的宿舍並將章殺害。

按照理論來說,因為綁架及殺人行為均發生伊利諾州,該案應該交給州法院來審理。但是,聯邦調查局卻將此案送到了聯邦法院來起訴,上月十二名聯邦陪審員裁定被告綁架殺人罪名成立,七月八日起該案進入了死刑的聽證會,陪審團估計在一到二個星期後將對被告克里斯滕森應不應該判處死刑作出最後的裁決。

此時很多死刑反對者開始質疑州的案件轉到聯邦法院審理是否違憲。反對人士指稱,這一案件按照一般的常理,兇手並沒有跨州犯罪,也並沒有帶到外地去,案件在當地發生地作為審理的地方,該案理應交由州法院來審理。

他們指稱,在2011年,伊利諾州已經廢除了死刑,檢察官知道案件如果在州法院審理的話,最重判處無期徒刑,但是為了加重懲罰來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所以將案子送到了有死刑的聯邦法院來審理。這樣嫌犯克里斯滕森就面臨著最高死刑的處罰。

反對者認為,這種做法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重複起訴的標準,因為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如果被判罰無罪的話,檢方不得再度起訴,而被告已承認他將章瑩穎殺死,州法院完全可以判罰他有罪而判他無期徒刑,但是,檢方卻將此案移送到聯邦法院,這已經構成了重複起訴。

不過,此辯護理由未必能在聯邦最高法院站得住腳。其實,在克里斯滕森被判有罪的一個星期之後,聯邦最高法院在一個甘博(GAMBLE)案子的判例下表示,聯邦政府是有權利再度起訴一個違反州法律及聯邦法律的嫌犯,因為聯邦政府與各州政府都有獨立的主權,聯邦政府行使此主權並沒有違反憲法。

甘博的案件發生在阿拉巴馬州,2015年,甘博駕車路過阿拉巴馬州,因為汽車的前頭燈壞掉了,警察將他攔下。警察發現他行為可疑,而開始搜查他的汽車,結果在他車上發現了大麻,電子秤還有手槍。因為他之前有過前科,後來阿拉巴馬州判處他一年的牢刑。聯邦政府卻認為,州法院對前科累累的甘博只判罰一年不滿,覺得此判罰太輕。因為甘博駕車涉及跨州,聯邦檢察官以甘博非法持有武器跨州為理由在聯邦法院再度起訴,結果甘博再被判了二年的牢刑。

甘博不服,便一直上訴,這一案件最終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中,他的辯護律師堅持被告已經在州法院內判了刑,聯邦檢察官再以同樣的罪名再將他起訴,這一做法違反了重複起訴的原則,侵犯了被告的憲法權利。但是聯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票數裁定聯邦政府並沒有違憲。聯邦大法官裁定,聯邦政府及州政府兩者是不同的主權實體,他們是有不同管轄權,州可以追訴罪名,而聯邦政府同樣有權利來懲罰同樣一個違法的行為。

因此按照聯邦最高法院的最新裁定,雖然被告克里斯滕森如果被判處死刑,他有可能會以聯邦法院的裁決將會違反美國憲法禁止重複起訴為理由提出上訴,但是,就如在甘博案的判例一樣, 聯邦最高法院很有可能會站在聯邦檢察官一邊,認為聯邦檢察官完全有權將此案交由聯邦法院審理,此程序完全符合美國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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