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一紙製品生產企業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黑煙罰款5000元!

3月12日,濟寧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對某紙製品生產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量可見黑煙。

濟寧一紙製品生產企業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黑煙罰款5000元!

處罰決定


責令企業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5000元


本案為《山東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規定》(2020年2月1日)正式實施後,對使用排放明顯可見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全省首例處罰案件。

濟寧一紙製品生產企業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黑煙罰款5000元!

法律鏈接


《山東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防治規定》


第十四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達標排放。禁止使用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和有明顯可見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的罰款:


(一)使用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和有明顯可見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二)擅自拆除、破壞或者非法改裝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控制裝置的;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本案啟示

本案是對使用排放可見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處罰。隨著我市城市建設進程的加快和工業的快速發展,建築工地和企業內部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保有量眾多。據測算,一臺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量相當於60輛國四排放標準的卡車,嚴重汙染大氣環境。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日常使用監管,對我市大氣汙染防治工作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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