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要守法 ”


排汙許可制度改革,將為治汙帶來哪些新變化?

有關負責人指出,現行排汙許可制度與以前最大的不同,就在於政府對企業不再進行“家長式”和“保姆式”監督把關,讓治理汙染主體責任迴歸企業,通過排汙許可,進一步明確了企業的主體責任和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督促企業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轉變。

“既打通企業內部環境管理鏈條,又打通管理部門之間的監管鏈條。”省生態環境廳環評與排放管理處處長丁曉陽說,一方面,企業要自證守法,自己證明自己的排汙行為符合排汙許可要求,這就需要企業開展自行監測、建立臺賬、定期報告和信息公開,從而有利於敦促企業更好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另一方面,新的排汙許可制度使得環境執法更加精細,更加方便,有利於規範監管執法,生態環境執法人員開展排汙單位現場檢查時,只要掃一下副本上的二維碼,企業的生產信息、排汙信息、執行標準、監測要求、排汙口位置、排放去向等就會立刻顯示出來。

據介紹,新的排汙許可制度整合銜接了固定汙染源環境管理相關制度,能夠極大地減輕企事業排汙單位負擔,給予排汙單位明確穩定的汙染排放管控要求和預期,有助於推動形成公平規範的環境執法守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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